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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来源:应急管理部发布时间:2021-07-14 10:00阅读次数:65【文件下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加强新形势下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组织对《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2号)由公安部、原国家工商总局、原国家质检总局于2012年8月联合制定发布,自2013年1月施行以来,对加强消防产品监管、提高消防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消防法》《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的制定和修改,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需要:一是《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放宽了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限制,将绝大多数消防产品由强制性认证改为自愿性认证,并向社会开放认证检验市场,消防产品认证制度发生重大调整。二是制定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机构名称、隶属关系也发生了变化,需要对相关工作职责作出调整,进一步明确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三是近年来推行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等,需要在消防产品领域予以体现。

二、起草过程

2019年,应急管理部与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启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工作,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召开座谈研讨会,广泛收集存在的问题和修订建议;先后两轮组织各级消防救援机构研提意见;形成初稿后,两次书面征求市场监管总局意见;征求应急管理部机关各司局、各省级应急管理厅(局)意见。对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结合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规定(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共六章、43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市场准入、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进一步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和职责。一是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将《规定》中的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公安部和消防机构相应调整为应急管理部和消防救援机构;二是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二)调整完善了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一是按照《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精神,明确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和避难逃生产品等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之外的消防产品可以向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自愿性产品认证。二是明确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检验机构可在其依法取得的资质范围内从事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检验活动。三是明确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资格,并由应急管理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工作程序和规范。(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

(三)优化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一是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专项监督抽查。二是增加对不适合现场检查判定的消防产品,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对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的规定。三是强化责任倒查,增加了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应当对有关消防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消防产品使用、管理、生产、销售单位以及产品质量认证、技术鉴定机构责任的内容。四是强化信用监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在向社会公布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重大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的同时,依法纳入信用记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四)其他修改内容。一是明确对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检验机构有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有关消防产品适用标准和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及其活动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第三条、第八条、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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