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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来源: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发布时间:2021-07-14 09:05阅读次数:46【文件下载】

 

一、起草背景与过程

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鉴定人、鉴定机构诚信评价制度”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关于“建立诚信评价体系”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确保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诚信执业,我部组织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初稿形成后,于2021年4月6日至16日向全国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122条,共采纳或部分采纳75条,修改形成《办法》上会审议稿后提交2021年5月20日召开的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座谈会进行审议,整理吸收会议的意见后,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条至第八条明确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概念、适用范围、原则、部门职责、信息互通、评估等级和周期等内容。

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明确等级评估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评估规则等内容。

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明确评估材料、评估程序、结果评定、直接认定、暂不予评定等级情形等内容。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明确结果公布、信用档案、评估结果运用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法律责任和生效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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