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随着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实施、粤港澳大湾区战略的推进等,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港澳水路运输)发展迅速。为进一步加强港澳水路运输管理,按照2021年我部立法计划,《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被列为一类立法计划。我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深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的意见,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规定》(征求意见稿)共包括六章38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了《规定》出台的目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分工等。
第二章港澳水路运输经营者,共12条。主要规定了内地港澳水路运输经营者或船舶从事港澳水路运输相关从业条件、许可或备案程序;港澳注册经营者从事港澳水路运输的备案管理要求;以及经批准临时经营港澳水路运输的相关要求和审批程序。此外,为加强港澳水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职责要求。
第三章企业运输经营活动,共7条。主要规定了企业应遵守《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到公平竞争、诚信经营,提升运输服务质量,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共7条。主要是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包括实现政务服务电子化和共享,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和部门间联系机制,加强信用管理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6条。主要明确了对违反《规定》的企业所采取的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共3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进出境监管要求和相关名词解释。
三、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关于港澳水路运输的性质。
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属于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规定》明确了内地注册企业从事港澳水路运输的,应使用五星红旗船;港澳地区注册企业应使用香港旗、澳门旗船舶;台湾地区经营者、台湾地区登记船舶,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外国籍船舶未经批准不允许从事港澳水路运输。
(二)关于港澳水路运输管理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港澳水路运输应依照《国际海运条例》制定管理办法。因此,《规定》对内地注册企业、船舶从事港澳水路运输,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确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即对企业从事客船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实施准入许可,从事普通货船与集装箱船运输实施备案管理;对船舶实行备案管理。
(三)关于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港澳水路运输。
《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港澳水路运输业务。《规定》对此作了细化,明确在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水路运输经营者及五星红旗船舶、香港旗船舶和澳门旗船舶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形下,经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籍船舶可从事内地至港澳水路运输。
(四)关于国际班轮公司运输内地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中转的外贸进出口货物运输管理。
根据香港、澳门回归时特殊安排,为支持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建设,香港、澳门回归后,对内地外贸进出口货物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转,我部一直是参照国际运输的模式进行管理,今后为继续支持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规定》延续现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