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我们拟进一步明确岸线申请材料,并不再要求提供“申请人情况的证明材料”。同时,目前岸线批复的有效期是2年,近年来受外部用海用地、环保等资源要素趋紧影响,部分港口项目无法按时开工,从更好的支持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我们拟将港口岸线批复的有效期由2年延长为3年,并取消延期审批。据此,需要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岸线申请材料,取消证明材料。
按照现行规定,申请使用港口岸线时,应提供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本次修改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申请材料,要求在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中,明确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内容;二是取消对“申请人情况的证明材料”的要求。
(二)延长岸线批复的有效期,取消延期审批。
按照现行规定,港口岸线批复的有效期是2年,需要延期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延期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2年。本次修改内容:一是将岸线批复的有效期由2年延长为3年;二是取消延期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