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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来源:交通运输部发布时间:2021-07-26 09:00阅读次数:18【文件下载】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对引航员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九章法律责任也做了调整,需对《办法》进行调整以符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对船员适任证书等级/类别进行了调整,需对《办法》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三)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需进一步完善引航员管理,便利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匹配相关法规调整

删除申请引航员证书应当持有船员服务簿的规定;将提交材料中的“最近12个月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修改为“有效的海船船员健康证明”;调整引航员任职条件中关于所持船员适任证书的等级/类别;修改法律责任中相关处罚措施。

(二)调整管理要求

明确海港和内河引航员可以同等级按照规定的条件相互转换;将引航员考试科目“引航英语、职务与法规”作为初次参加引航员考试科目,将评估项目引航实操和引航英语合并成“引航综合评估”,将“案例分析”扩大至二、三级引航员评估项目中。

(三)提升服务能力

增加引航员培训和发证业务无纸化办理规定;将江苏海事局管辖范围修改为“江苏省(连云港市、盐城市除外)、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增加连云港的管辖范围为“连云港市、盐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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