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必要性
根据国办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当前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需要,我部组织开展了“与行政处罚法不相符清理”和“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工作。根据清理工作安排,拟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二、修改主要情况
一是,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的违法行为进行区分,设置一定裁量幅度,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罚额,对某些轻微违法行为视情可不予罚款。
二是,因《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制定时间较早、近些年又未经修订,根据上位法相应调整有关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