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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来源:民政部发布时间:2021-07-29 09:00阅读次数:46【文件下载】

 

    为贯彻落实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新处罚法),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我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现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改革决策部署,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完善行政处罚制度,落实新处罚法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今年1月份即启动了对现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修改工作。期间,征求了31个省份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并根据地方以及专家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7章53条,根据新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落实完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改革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适应实践需要,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程序,更加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围绕完善调查取证方式、明确集体讨论和法制审核的内容、增加公开以及保密要求等方面进行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对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总则部分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二)完善了调查取证方式。一是增加了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对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二是增加并细化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复制件的提取方式,对现场笔录的制作提出了要求。

    (三)修改了关于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规定。一是延长了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期限,由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变更为五个工作日;二是增加了听证情形,登记管理机关拟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吊销登记证书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是增加了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应当告知有关人员听证时间和地点的规定;四是增加了关于听证笔录的规定;五是增加了陈述申辩应予采纳的情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采纳;六是增加了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处罚的规定。

    (四)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类型。对于以下四类案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一是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二是拟限期停止活动的;三是拟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四是其他情节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五)明确了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经过法制审核的具体情形。一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是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是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同时要求登记管理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六)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期限作出了规定。增加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在九十日内难以办结的情况,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的情形,并将听证、公告、审计和检测、鉴定等时间排除在案件办理期限外。

    (七)增加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要求。一是要求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二是要求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八)增加了保密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九)完善了关于罚没款执行的规定。一是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形,将罚款变更为罚没款;二是丰富了罚没款支付方式,增加了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的规定;三是增加了关于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提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申请的方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程序、告知当事人的方式等。

    (十)丰富了关于送达的规定。一是增加了向自然人、其他组织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规定;二是简便了留置送达程序,增加了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来实现留置送达的规定;三是丰富了送达方式,增加了关于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规定,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四是细化了公告送达方式,可以在报纸或者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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