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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来源:农业农村部发布时间:2021-07-29 10:00阅读次数:44【文件下载】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作出修改:“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即由“资格管理”转为“监督管理”。现行《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行政许可的内容有必要进行相应修订,保持与上位法一致。

二是释放市场活力的需要。2004年,《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明确了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条件、许可程序、培训业务管理、监督检查、罚则等,规范了农机驾驶培训市场,确保了培训质量,促进了农机安全生产。但是,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对象单一,业务市场日渐萎缩,仅靠培训拖拉机驾驶经营效益难以为继。据统计,2017年底全国共有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1677个,在全国2800多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中,有1000多个没有培训机构。开放农机驾驶培训市场,有助于畅通培训渠道,进一步释放农机驾驶培训市场的活力,解决农民学机难的需求,实现供给与需求的有效衔接。

是强化安全生产的需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经过培训后,参加考试,获相应准驾机型的操作证件方可操作。但相关数据显示,近5年涉及无证驾驶行为的农机事故占比约27%,无证驾驶仍是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隐患之一。取消驾驶培训行政许可,能进一步拓展培训渠道,鼓励更多社会资源参与农机驾驶培训。特别是与农业及农业机械相关的科研院所、职业教育机构、生产销售企业、推广机构、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机构了解农民需求,可以发挥自身优势,采用多种方式开展培训,提高农机手的安全操作意识和技能,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减少农机事故发生。

二、起草过程

2018年以来,我部按照国务院“证照分离”和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总体工作部署,对拖拉机驾驶培训制度改革进行了认真研究,及时提出了改革意见和建议。

2019年11月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将取消“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纳入试点范围。

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决定取消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条进行了修订,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管理由原来的“资格管理”转为“监督管理”。

2021年6月3日,《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直接取消审批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会同农业机械化总站正式成立起草小组,经过6轮研讨,在听取部分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修订稿。并于2月26日,印发了面向全系统的征求意见稿,共征集各类意见建议21条。起草小组逐条分析各方面意见和意见,本着能吸收尽量吸收的原则,对修订稿进行调整,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有关“证照分离”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本次修订按照取消行政许可、拓宽培训渠道、激发市场活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思路,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变更部令名称。2004年实施的《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主要规范了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2009年颁布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将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纳入牌证管理范围。为进一步完善农机安全监管法规体系,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基础上,增加对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的管理。

是取消驾驶培训机构实施资格管理的规定。取消了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对培训机构的教学场所、设备和人员等条件不再提强制性指标要求。鼓励与农业及农业机械相关的科研院所、职业教育机构、生产销售企业、推广机构、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社会资源开展驾驶培训业务,拓宽农机驾驶培训渠道,激发市场活力。

三是突出便民利民本次修订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公布培训机构名单,农民群众可以根据需求自主就近选择培训机构及培训内容,培训结束后参加考试不需提供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等证明

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培训机构开班前报送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时间、培训场地、教机、培训要求等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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