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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的说明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时间:2021-08-17 10:00阅读次数:516【文件下载】

 

为了制止和预防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主要考虑

一是细化法律规定,明晰概念内涵。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快速发展,网络领域涉及不正当竞争的纠纷不断出现。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体分为两类情况:一类属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领域的延伸,另一类属于网络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18年修订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网络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专门增加了针对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对利用网络,尤其是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了规制路径。但是该条款规定的比较原则,部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不清晰。《规定》重点对一些概念进行明确,对一些条款的适用予以细化,以增强法律的适用性,为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供指引和预期。

二是针对利用技术手段引发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进行规制。随着科技快速发展,互联网领域的技术手段复杂多样,借助技术手段,衍生出一系列新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对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上位法规定,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总结和归纳提炼。

三是对互联网场景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新的表现形式,进行归纳列举。近年来,伴随网络经济发展模式从“增量竞争”向“存量竞争”的演变,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一些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技术加持”转移到线上,不正当竞争手段更加复杂和隐蔽。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领域表现出新的形式。结合近年来执法实践,《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新的表现形式和行为构成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归纳提炼,分类进行规制。

四是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执法手段。考虑到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地、结果地可能涉及全国,甚至在某些地方特别突出,有必要在《规定》中对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管辖权进行规定,以与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衔接。同时,考虑到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专业性、隐蔽性强,基层执法可能存在技术调查手段弱、判断能力不足等问题。《规定》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观察员辅助参与调查制度,重点解决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调查取证、违法行为研判等问题,增强执法的专业性,提高监管效能。

二、制定过程

市场监管总局将《规定》的制定列为2021年立法计划第一类项目,在广泛调研、深入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初稿,召集部分专家学者、地方执法骨干等对《规定》进行了专题研究,并进行修改完善。在汇总、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知识产权局,总局相关司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共征集意见130条。

上述单位所提意见主要围绕增加一些具体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斟酌部分概念的表述方式、对相关概念进一步解释细化、与相关法律做好衔接等展开。经认真梳理、研究,对符合上位法规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修改意见,予以充分吸收采纳,共采纳吸收意见75条,对《规定》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七章40条,分总则、网络竞争行为一般规范、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干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确定了《规定》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明确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部门、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经营者义务等内容。

第二章网络竞争行为一般规范。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对互联网场景下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新的表现形式,如网络混淆、网络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网络诋毁等行为进行归纳、列举、细化。

第三章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干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本章重点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流量劫持、妨碍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进行细化完善。

第四章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本章重点列举和阐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表现予以细化,对反向“刷单”、屏蔽广告、“二选一”、数据爬取、数据“杀熟”等行为,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进行规制。同时,考虑到行政执法中对“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可能存在认定标准、考量因素不一致等问题,对上述条款在适用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进行了列举,给行政执法提供指引,以增强法律的适用性。

第五章监督检查。本章一是明确了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原则等程序内容,与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衔接。二是明确了在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查办过程中经营者的配合义务。三是考虑到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专业性强等特点,执法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视情况引入第三方技术、审计机构,以及专家观察员等参与协助案件调查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六章法律责任。本章明确了具体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强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衔接,对《行政处罚法》有关没收违法所得的内容予以规定。

第七章附则。对《规定》的施行日期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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