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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部发布时间:2021-09-14 08:05阅读次数:67【文件下载】

 

一、修订背景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为党领导的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国家、军队的宝贵财富。为做好军休干部的服务保障工作,2014年民政部出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立法形式规范军休服务管理工作。在《办法》指引下,各地落实“两个待遇”,多措并举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军休干部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不断增强

近年来,军休服务管理工作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变化,迫切需要从政策制度层面做出相应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满足军休干部需求一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军休机构从民政部门转隶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发生变化,需要从法规层面作相应调整。二是《退役军人保障法》等重要政策法规相继出台,对军休服务管理工作作出规定,需要进一步对标对表。三是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体制、事业单位分类、养老服务等改革深入推进,其中有的改革内容与军休服务管理密切相关,需要做好相应政策衔接。四是各地在改进服务方式、拓展服务渠道、充实服务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需要从制度层面吸收固化。

二、修订过程

启动《办法》修订以来,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系统梳理《退役军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涉及军休服务管理的内容,明确需要对标对表的上行规定和要求,为《办法》修订提供重要依据。二是分析汇总各地报送的军休工作情况报告,梳理各地经验做法和问题困难。深入有关省市现场调研,听取军休机构工作人员、军休干部意见建议,为《办法》修订提供实践支撑。三是组织部分省份军休处负责同志研究起草《办法》修订初稿。四是书面征求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工作顶层设计对照上位法和国家机构改革规定作出相应修订。一是明确立法依据,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加强党的领导,明确“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三条)。调整机构主体将原来“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第二条)。

)增加服务管理内容。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明确“加强军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军休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永葆政治本色。”(第六条二是增加管理内容,明确“常态化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第十三条)、“加强对军休干部保密教育、参加社会组织、出国(境)、著作出书、发表言论等事项的管理”(第十四条)、“加强军休干部中的流动党员管理”(第十五条)。三是固化有益经验,增加落实荣誉疗养制度(第十条)、落实体检制度(第十一条)、加强军休养老服务(第十二条)、引导军休干部作用发挥(第十六条)等内容。

)创新服务管理方式。一是加强标准化建设,明确“军休机构应当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的规范标准,推进服务管理工作标准化建设。”(第二十条)。二是拓展社会化服务内容,明确“根据需要引进企事业单位、公益组织、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多元服务”(第二十一条)。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明确“发挥军休安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军休所’等信息化平台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精准服务。”(第二十二条)。四是加强学习阵地建设,明确推进军休老年大学建设工作,满足军休干部终身学习需求。

强化军休机构建设一是充实军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内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军休干部年龄特点,明确“改进和创新军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第二十八条)。二是开展机构适老化改造,明确具备条件的可引进或设立养老、医疗等功能设施(第二十九条)。加强机构安全管理,明确“制定并落实卫生、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增强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第三十二条)。开展机构考评,明确“建立以军休干部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服务管理工作监督考评体系,定期对军休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测评”(第三十三条)。

)提升军休队伍能力加强队伍建设,明确“在编制员额内配齐工作力量,优化队伍结构”(第三十四条),“创新用工方式,引进专业化服务(第三十六条)。二是严格人员奖惩,规定“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对军休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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