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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来源:外交部发布时间:2021-12-27 09:00阅读次数:64【文件下载】

 

 

一、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下称《国旗法》)规定,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下称《规定》)系根据1990年《国旗法》制定,于1991年4月由外交部印发施行。《规定》施行30年来,对保障国旗在涉外场合的正确使用,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旗尊严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国旗法》的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国旗法》根据实践的发展,增加了升挂国旗的场合,完善使用国旗志哀相关制度和国旗及其图案使用要求等内容。《规定》作为《国旗法》的下位法,有必要根据对外交往的需要相应修改。与此同时,随着我国政治和社会以及外交外事工作的发展,《规定》在实施中也出现一些新情况。因此,与时俱进、适时修订《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修订原则

修订《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完善国旗涉外规范,积极引导在对外交往中尊重爱护国旗,在外交外事场合切实维护国旗尊严,彰显大国风范。

修订《规定》遵循的原则:一是坚持部分修改,不作大的修改。针对实践中的新情况,突出重点,解决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或完善修改实践中已有较为成熟做法的内容。二是坚持以补充完善有关规定为主,在《规定》现有规定范围基础上予以修订,不对规定事项范畴进行根本性调整。三是依照《国旗法》修改原则,根据国旗的特点,强调鼓励与规范并重,不对国旗的使用做过多限制。四是坚持规定规范与实践的统一和衔接,不脱离当前有关实践。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我驻外机构的表述

为提升我法律法规有关表述的一致性,统一采用“驻外外交机构”的表述,来代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团等代表机构”。 以“其他驻外机构”代指我驻外外交机构以外的其他一切派驻外国的驻外机构,不再使用“其他常驻机构”的表述。

(二)增加升挂国旗的场合

根据《国旗法》及对外交往需要和实践,增加升挂国旗的场合。一是根据《国旗法》有关修改精神,增加我驻外外交机构可以在“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升挂中国国旗。二是增加我驻外外交机构在春节、建军节招待会等重要对外活动,以及与驻在国各界或驻在国外交使团举行的会谈、会见等正式活动可以悬挂有关国旗。三是在《规定》多处涉及中外国旗并挂的场合,增加可以升挂中国国旗及政府间国际和地区组织旗的规定。四是增加国际军事合作活动可以升挂中国国旗和有关国家的国旗或政府间国际和地区组织旗。五是增加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举行重要外交活动,以及与外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领事机构举行的会谈、会见等正式活动,可以在活动场所悬挂中国国旗和外国国旗。

(三)完善我驻外外交机构使用国旗志哀制度

根据《国旗法》规定和有关修改及当前外交实践的需要,对我驻外外交机构下半旗志哀的情形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一是《国旗法》在此次修订中丰富了下半旗志哀的情形并增加了可在全国范围和部分地区或特定场所下半旗志哀的规定,《规定》相应增加下半旗情形,并将我驻外外交机构下半旗志哀限定在“全国范围内”下半旗志哀范围内。二是根据《国旗法》规定,将全国政协主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逝世列入我驻外外交机构下半旗志哀的情况。三是增加在驻在国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特别重大伤亡决定下半旗志哀时,可以下半旗。

(四)关于在对外交往中发挥国旗使用的最大效用

一是将在双边活动中客方国旗居于上首原则从“中国境内”扩大到“国内外”,同时考虑到实践中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增加“有特殊规定或特殊情况除外”的规定。二是为更好维护国旗尊严,增加在以中国国旗与外国国旗为主要元素设计使用庆祝建交等重大活动标志时,应当最大限度维护国旗图案完整性,不得损害国旗尊严的规定。三是增加政府间国际和地区组织在中国设立的总部或代表机构可以按照其与中国签订的有关东道国协议升挂组织旗。

四、修订过程

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了以下工作:

(一)认真调查研究

认真学习《国旗法》尤其是此次修订内容,领会《国旗法》修改的精神,深入调研涉国旗使用相关规定。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及地区重要国家、主要政府间国际和地区组织国旗或组织旗使用开展广泛调研,结合大量查阅档案,梳理研究在对外交往中国旗使用具体情况,根据现行实践和习惯做法,修订《规定》。

(二)广泛征求意见

先后征求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联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商务部、文旅部、体育总局、国合署、国务院港澳办及台办等有关单位意见。经充分吸收采纳各方意见建议,形成目前《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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