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草案说明

关于《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来源:应急管理部发布时间:2022-01-12 11:00阅读次数:131【文件下载】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要求,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机制,应急管理部研究起草了《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施行。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明确要求,各部门应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总体思路,修改完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并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1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2020〕49号),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做出了相应调整,按照依法依规、准确界定范围、确保过惩相当、保障合法权益原则,对规范认定标准和程序、信用修复、权益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更为审慎的要求,以避免过罚不当、小过重罚和失信惩戒措施滥用。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结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实际,统筹考虑发生事故和受到行政处罚两方面因素,严格控制名单列入范围,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失信行为作为列入条件。同时,注重加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管理,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重点明确了以下5个方面内容:

(一)适用范围。明确了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领域(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以及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第二条)。同时明确,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二)列入条件和管理措施。明确了列入名单的具体情形,均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对列入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相关规定,由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机构采取增加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费、实施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第八条)。

(三)管理职责分工。明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按照“谁处罚、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第四条)。为严格移出管理,要求县、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作出提前移出决定要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四)明确列入和移出名单程序。办法规定了列入、移出名单具体程序明确了告知、异议处理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申辩权(第九条)。明确了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起满12个月后可以依申请提前移出等(第十三条)。

(五)信用修复。明确了申请提前移出(信用修复)名单的条件和程序,同时对申请提前移出时提交的材料、工作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鼓励严重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主动纠错、重塑信用。

 

 

Public Legal Services of China
中文域名:12348中国法网·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