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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来源:证监会发布时间:2022-04-29 20:05阅读次数:132【文件下载】

 

为建立健全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监管制度体系,防范化解行业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维护资本市场安全平稳高效运行,在充分衔接上位要求、总结监管实践的基础上,证监会研究起草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证券期货业机构对网络安全的重视程度大幅提升,组织架构和制度体系持续优化,信息技术投入逐年增加,行业网络安全运行态势总体平稳。但是,随着行业数字化加速发展、网络安全上升为国家战略、资本市场持续深化改革等内外部条件的变化,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渐凸显,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行业网络安全形势严峻复杂。一是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的不断深入,证券期货业务与技术加速融合,各类业务活动日益依赖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增加了网络安全管理的复杂度。二是随着行业机构数字化转型的提速,信息系统建设任务明显增加,上线变更操作较为频繁,行业网络安全管理能力面临更大挑战。

(二)法律法规的上位要求有待进一步落实。《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正式施行,2021年下半年以来,《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密集发布实施,我国网络安全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新型网络安全管理框架基本成型。对此,证监会虽于2012年以来发布《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82号)《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52号)等监管规则,但是由于制定时间较早、监管实践变化等原因,相关监管规则在有效衔接上位要求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监管实践成果制度化还需加强。2020年以来,证监会稳步推动科技监管深化改革,监管体制机制不断优化,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管理、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等工作全面展开,与相关部委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沟通协作更加顺畅,需要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将改革成果制度化机制化。

基于上述新情况新问题,亟需进一步健全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制定专门的行业网络安全管理相关的部门规章,补齐制度供给短板,构建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管理的体系框架,提升行业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二、起草思路

(一)落实上位要求,汲取实践经验。《办法》聚焦网络安全管理,强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结合证券期货业特点,为《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证券期货业的有效落地,明确实施路径,提供制度保障。同时,总结行业近年来监管工作成效,将实践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固化工作机制。

(二)覆盖各类主体,厘清权责边界。一方面,充分考虑证券期货业各类主体的责任义务和业务特点,对证券期货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单位、核心机构、经营机构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从网络安全管理方面分别提出监管要求。另一方面,理清职责分工,对各方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网络安全监管职责做出明确规定。

(三)严守安全底线,促进科技发展。《办法》以保障安全为基本原则,从建设、运维、使用网络及信息系统,到识别、监测、防范、处置风险等方面,构建了完整的网络安全监管框架,对行业机构提出全方位的网络安全管理要求。在此基础上,《办法》还注重通过发展解决问题,通过技术架构的升级优化,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并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金融科技创新等方面做出了制度安排。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六十六条,对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网络安全运行、数据安全统筹管理、网络安全应急处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网络安全促进与发展、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具体包括:

(一)总则。规定立法宗旨、适用范围、适用主体、工作目标及监管职责,厘清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行业机构的责任边界。

(二)网络安全运行。督促行业机构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能力。一是要求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具有完善的治理架构,强化管理层责任,指定牵头部门,保障资源投入。二是对核心机构、经营机构的信息系统和相关基础设施提出基本要求,明确等级保护义务。三是要求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审慎开展系统新建、变更和移除,及时履行投资者告知义务,加强日常监测。四是对核心机构、经营机构明确信息系统备份能力有关要求,提出压力测试常态化要求。五是从制度体系、人员配备、合规安全等方面,对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监管要求。六是强化核心机构、经营机构采购产品和服务的准入、评估、改进要求,提升自主研发和安全可控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三)数据安全统筹管理。一是从制度机制、组织架构、行业数据标准、权限管理、质量评估、防范泄露损毁等方面,明确证券期货业的具体要求。二是配套上位要求,对数据分类分级、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信息发布等方面作进一步强调。三是为建立证券期货业战略备份数据中心预留制度空间,提升行业极限灾难应对能力。

(四)网络安全应急处置。一是建立风险监测预警体制,加强日常漏洞扫描、安全评估,及时消除风险隐患。二是完善应急预案的应急场景和处置流程,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三是强化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明确故障排查、相关方告知等工作要求。

(五)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落实国家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要求,结合行业特点,从组织保障、建设评审、变化报告、检测评估、采购管理、性能容量、灾难备份等方面,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单位提出进一步的督导要求。

(六)网络安全促进与发展。一是鼓励相关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开展行业网络安全技术应用。二是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可以在保障自身信息系统安全的前提下,为行业提供信息基础设施服务。三是建立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机制,加强网络安全监管专业支撑,核心机构可以申请国家相关专业资质,开展行业网络安全认证、检测、测试和风险评估等工作。四是强化行业网络安全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宣传与教育。五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网络安全技术创新与应用,组织科技奖励,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市场公平竞争。

(七)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一是规定行业机构的报告义务和流程要求。二是明确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采用渗透测试、漏洞扫描和风险评估等方式对行业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三是对重要时期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明确制度安排。四是依据上位要求,结合违法违规的具体情形,规定相应罚则,并规定创新容错相关制度安排。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名词释义、参照执行主体和情境、实施时间以及相关办法衔接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