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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说明

来源:知识产权局发布时间:2022-06-07 15:00阅读次数:128【文件下载】

 

一、修改背景及必要性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指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总体要求,充分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推动地方特色经济发展,提升集群产业发展效益等方面的重大作用,全面提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平衡好注册商标专用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保持规范有序的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改。

现行《办法》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在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加强商标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经过多年实践,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餐饮类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因使用不当导致的舆情事件频发,尤其是“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等维权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亟需明确其注册要求和权利行使边界,并增强注册人的管理职责;不能满足特色产业集群式发展的实际需要,需进一步健全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制度,促进产业发展,提升保护水平三是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力度仍显不足,规制侵权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薄弱。

此外,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在2014年进行了全面修改,商标法在2019年又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改,《办法》并未进行适应性调整,部分条款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为有效解决现实问题,完善商标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和有效引导,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办法》,并为商标法进一步修改先行探索、积累经验。

二、修改主要思路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引导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注册有德、行权有度、维权有效;明晰权利边界,兼顾商标依法使用与他人正当使用;推动行政机关管促结合,综合施策,助力地方产业发展。

在修订思路上,主要着眼于以下三点:一是以问题为导向,完善含地名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要求;二是结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特点,细化管理规则,明确注册人管理义务,规范使用人使用行为三是采取有力措施,强化保护和运用,便利当事人,体现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管理、运用、保护的全链条规范

于2020年启动规章修改工作,并在“潼关肉夹馍”商标等舆情事件发生后,加快推进,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总结事件中反应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关建议条款。期间多次讨论,逐渐完善办法内容,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修改内容

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共35条。其中,修改合并13条规定、新增21条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修改规章名称完善立法宗旨

为凸显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和加强保护的重要意义,将《办法》名称调整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并将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加强商标权益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特色产业发展作为立法目的予以明确。(第一条)

(二)进一步规范申请注册行为

根据《民法典》和商标法规定,进一步明确申请主体资格要求。强调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设立的团体、协会可以作为集体、证明商标的申请人;鉴于当前农村集体经济蓬勃发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注册除地理标志外的集体商标。整合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特殊要求。同时,删减、整合了有关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的手续和审查的要求,在《办法》中仅保留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第二至四条)

(三)强化对注册人和使用人的管理要求

考虑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人与注册人不是同一主体,且一般为多个主体,为维护良好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需要进一步强化注册人的使用管理义务和使用人的使用要求:一方面注册人应当依照使用管理规则实施日常管理,包括许成员、他人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时公开集体成员、使用人信息以及使用管理规则、检查他人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规则要求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满足品质要求、及时取消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使用人的集体证明商标使用资格。集体商标注册人不能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同时为了正常运营需要,注册人可以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收取合理费用,协商确定收费金额、缴纳方式、缴纳期限等内容,但是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使用人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集体、证明商标,而且应当保证使用集体证明商标商品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品质要求。使用人可以将集体、证明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同时使用。(第十十一、至十六条)

(四)增加含地名商标的注册和正当使用规定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规划》发展区域品牌的要求,满足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发展需要,规章中增加了地理标志以外含地名集体、证明商标的注册要求,明确标志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考虑到地名属于公共资源,规定含地名集体、证明商标不得侵犯公共利益。聚焦人民群众关切,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细化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情形,包括以事实述方式在店铺招牌中使用客观表明地域来源、在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在配料表、包装袋等使用表明产品及其原料的产地等使用方式,对于他人在特色小吃、菜肴上以事实描述方式使用集体、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和商品名称的,也属于正当使用情形;完善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中地名的要求。同时规定行为人实施正当使用行为时,如果存在恶意或者贬损商标信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利益。(第八、二十至二十四条)

(五)促进商标运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为充分发挥集体、证明商标在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商标运用,推进品牌建设,《办法》规定:注册人可以制定措施,进行品牌建设,促进和规范商标使用,提升商标价值,维护商业信誉,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地方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加强区域品牌建设工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区域品牌获得法律保护,指导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管理、保护等工作,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该加强集体证明商标信息公开,提供公共查询服务,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集体证明商标信息传播和开放共享,便利当事人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第二十条)

(六)完善行政保护强化处罚措施

注册人、集体成员、使用人可以依法对侵权行为请求行政保护。结合电子商务的发展,细化互联网商标侵权使用情形,将与集体、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域名、网、二维码、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名称及其标识等,并且进行相关商品交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纳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进一步明确销售不知道是侵权商品,且能够证明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处罚措施,在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后,对于侵权商品没收销毁,并与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的执法部门共享执法信息。(第二十至二十七条)

根据集体、证明商标保护实践,对注册人未尽管理义务的情形予以细化和补充,包括怠于行使商标管理职责致使消费者利益遭受损害,恶意阻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地名,允许非集体成员使用集体商标,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证明商标等情形并根据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调整具体罚则。增加对于使用未注册商标中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行政处罚条款。对于注册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集体、证明商标丧失显著特征的,任何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撤销。同时丰富行政执法手段,规定除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外,还应当依《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行使职权。健全信用监管体系,对于行政处罚信息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故意侵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专用权,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第二十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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