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8部规章作了配套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思路
《期货和衍生品法》立足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实际情况,全面规范期货市场,兼顾调整衍生品市场,着眼于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的功能,将经过实践检验成熟可靠的制度上升为法律。为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构建顶层设计科学、权责配置合理、体系架构得当的规则体系,中国证监会对照《期货和衍生品法》内容,有针对性地对有关规章进行配套修改。
二、主要修改内容
本次配套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增加《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上位法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完善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顶层设计,夯实了制度基础,为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相关规则的制定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为此,《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章均将《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上位法,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此外,在行政监管措施、法律责任方面,《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章也将《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实施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对所涉条款进行了修改。
二是取消对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不再实行从业资格管理,而是增加了关于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任职要求的原则性规定。因此,我们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等规章中涉及到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表述调整为符合“条件”等表述。
三是完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要求。《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四条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正面要求和负面条件作出了规定。因此,《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等规章中涉及到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表述进行了相应修改。
四是相关文字表述的调整。我们还对相关规章中与《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表述存在不一致的,进行了调整。例如,《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以及期货交易者作出了规定。因此,《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等规章将条文中“投资”、“投资者”分别修改为“交易”和“交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