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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来源:交通运输部发布时间:2022-07-15 08:55阅读次数:61【文件下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及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邮政业标准化工作,促进邮政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效能治理,在总结现行《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国家邮政局组织对《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该《办法》于2012年11月17日以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7号令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规范邮政业标准化工作的首部部门规章,对保障邮政业标准制修订质量实施效果、提高全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邮政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标准化工作深化改革,现行《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修订

1.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变化较大,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亟需与之做好衔接。2018年修订的《标准化法》正式实施,和旧法相比内容变化较大,在整合强制性标准、赋予团体标准法律地位、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等方面均有重大突破。现行的《办法》的标准类型、标准制定范围、强制性标准管理、标准实施监管等方面部分内容,需要与《标准化法》做好衔接,亟需对《办法》进行修订。

2.标准化深化改革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不断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2015年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全面推进以来,相继发布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标准管理以及标准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的改革方向,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19年5月,交通运输部颁布《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2号)统筹推进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和邮政等领域标准化发展。邮政业标准化工作也迫切需要一部新的《办法》作为工作依据,为邮政业标准化工作改革提供规范指引。

3.邮政业发展形势对邮政业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的需求。当前,我国邮政业规模迅速扩大,基础设施日益完善,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产业融合深入推进,科技创新水平明显提升,国际合作不断深化,发展质效持续提升,标准化的基础性作用、引领作用和战略性作用表现将更加突出,邮政业高质量发展需要高质量的标准化工作支撑。目前,在不断推进标准化制度体系建设实践中,邮政业标准化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标准制定程序需进一步规范;标准实施监督需进一步加强;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管理需进一步规范等。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更好发挥标准对邮政业发展的促进作用,需要修订现行《办法》,提供制度保障。

二、修订过程

2021年1月,国家邮政局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启动《办法》修订工作。2月,国家邮政局成立起草工作组,明确任务分工及日程安排,起草修订工作方案。3月,交通运输部印发2021年立法计划,《办法》修订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

2021年2月,起草工作组搜集整理研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等资料,并多次召开内部研讨会,研究讨论修订思路和重要内容。5月,起草工作组对31个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开展书面调研,了解各地邮政业标准化工作情况及对《办法》修订的意见建议。12面向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邮政快递企业、邮标委委员征求意见,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2022年1月,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征求局内各司室、直属单位的意见,组织起草工作组多次进行修改。5月和6月,政策法规司再次征求局内相关司室意见,并组织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邮政快递企业、邮标委委员意见。在组织起草工作组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形成《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整体思路: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导向、实践导向” 的原则,严格落实国家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遵循《标准化法《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要求顺应邮政业标准化发展需要,聚焦邮政业标准制定、实施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重新明确标准化工作的职责分工。此次修订统筹考虑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实际,重新明确了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标准化管理机构、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相关业务机构、省(区、市)及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和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分工,以充分发挥相关各方作用提高标准编制质量推动邮政业标准化长远发展

2.补充完善标准类型及其监督管理。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取消强制性邮政行业标准,明确“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增加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并对其制定、指导、监督检查进行了相应规定。

3.明确各类标准的层级定位。增加“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的规定。

4.修改邮政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范围。依据国家标准委关于邮政行业标准范围的批复意见和“十四五”邮政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标准范围分为基础通用、服务保障、服务运行、服务提供、信息化五类。

5.修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程序的内容。加强立项选题管理,全面开放立项申报渠道,删除现行《办法》中关于立项征集期限的规定。提高标准制定效率,增加了标准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18个月”的规定保证标准编制质量,增加了根据标准化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审查组具体承担标准报批前的复核工作四是删减了部分内部具体操作条,使办法更加具有宏观指导性

6.删除企业标准备案制度的内容。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取消企业标准的备案制度。

7.增加企业执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的规定。一是增加了“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生产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的规定。二是明确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效力,增加“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规定。三是将“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执行标准的情况”纳入监督检查事项。

8.增设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增加 “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

9.增加标准化试点示范的规定。为推进标准的实施推广,推动全行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办法》增加了“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相关业务机构省(区、市)及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社会团体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邮政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的规定。

10.增加国际标准化内容。为推进邮政业国际标准化工作,《办法》增加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相关内容。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与监督,附则。共计6章、39条,主要内容有:

1.总则。本章提出了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划分、标准分类及关系、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范围、国际标准化活动、鼓励各方参与标准化工作、表彰奖励、标准化工作的保障等。

2.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本章提出了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标准化管理机构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相关业务机构省(区、市)及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具体工作职责

3.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本章提出了邮政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范围,及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发布、备案各阶段的要求,并对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快速程序和标准编制要求作了规定。

4.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本章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和转化提出了要求。

5.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本章对标准的宣传、培训,强制性标准的法律效力,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产品质量认证申请,标准化试点示范,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复审,企业执行标准的监督检查,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监督检查未按要求公开执行标准的处理措施等方面作了规定。

6.附则。本章规定了《办法》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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