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等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完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更好适应新形势下道路运输安全、绿色发展需要,我部组织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车规》)进行了修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提升车辆本质安全水平,促进行业节能减排,1990年,我部颁布了《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部令)。2016年,为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在13号部令的基础上,整合《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制定发布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2019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有关要求,结合《道路运输条例》修订,我部组织对《车规》进行了修正,明确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车规》。
《车规》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提升车辆本质安全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等改革部署的深入推进,道路货运车辆“三检合一”、异地检测、网上年审等利企便民举措落地实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要求,现行《车规》有关条款内容已不适应行业发展实际需求,亟需进行全面修订,进一步优化完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二、修订原则
一是坚持底线思维。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对标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健全完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体系,从严把关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安全性能,加强在用车辆使用管理和事后监管,不断提升车辆本质安全水平。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全面评估现行《车规》执行效果,聚焦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暴露问题短板,调整相关制度设计,厘清管理职责边界,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中的梗阻问题。
三是坚持利企便民。深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围绕经营者反映集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全面落实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制度改革,便利道路运输经营者异地检测、结果互认、网上年审,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
四是坚持统筹衔接。依法依规调整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要求,推动《车规》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保持高度统一、有效衔接,加快推动行业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修订过程
2019年,我部启动《车规》修订工作,组织对《车规》执行情况进行了系统评估,广泛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建议,系统梳理国家层面相关改革部署和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地方行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经营者反映集中的问题诉求,明确了修订思路,形成了《车规》修订草案。2020年以来,我部多次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专题研讨会,深入论证《车规》各条款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广泛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科研单位、相关行业协会、相关部委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情况,对《车规》进行反复修改完善。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从事前准入把关、事中使用管理、事后监督检查三个层次,对《车规》整体框架进行了优化调整。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二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部门“三定”职责,进一步明确道路运输车辆营运安全相关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三管三必须”要求和强制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规定、《节约能源法》关于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辆燃料消耗检测和监督管理规定、《道路运输条例》关于车辆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三定”职责“拟定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增加了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应当符合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技术标准及实车核查要求,在用车辆转籍过户实车核查要求,以及车辆报废退出要求,切实保障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性能。
三是围绕提升利企便民服务水平,优化调整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综合考虑政策衔接、安全管控、行业稳定、标准修订等情况,对在用客车类型等级年度复核要求进行了优化调整。细化车辆维护作业项目要求,对二级维护实施分类管理,推动落实企业车辆维护主体责任,减轻运输经营者负担。
四是发挥信息化手段作用,优化车辆档案管理要求。结合道路运输车辆实车核查和道路货运车辆“三检合一”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车辆技术档案、管理档案、检测档案等的相关内容。细化依托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和档案管理要求。
五是规范调整表述,强化法规制度衔接。将“高速公路客运”调整为“一类和二类客运班线、包车客运”,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保持一致。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整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其他相关条款内容作了文字编辑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