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新设体育仲裁专章,规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在征求体育、法律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轮修改,提出《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组织规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重要意义
《组织规则》是设立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基本指引,在构建体育仲裁治理体系、规范仲裁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指导作用。《组织规则》对体育仲裁委员会基本构架、运行机制的建立进行了规定,为尽快建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尽早实施体育仲裁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制定依据
《体育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体育仲裁规则。”
为贯彻落实《体育法》要求,科学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体育总局依法制定《组织规则》。
三、主要内容
《组织规则》共5章28条,分别为总则、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仲裁监督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规定《组织规则》的制定目的与制定依据,体育仲裁将依法独立运行等基础性内容;明确体育仲裁委员会由体育总局依法设立,其所在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二)第二章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的组成方式与原则、职责范围、议事规则、经费来源等事项;规定根据工作需要,体育仲裁委员会可设置专门委员会;明确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三)第三章规定仲裁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仲裁员由体育仲裁委员会聘任,聘期一般为四年,独立处理体育纠纷,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仲裁员工作绩效考核标准,建立仲裁员培训体系,仲裁员有义务参加培训。
(四)第四章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的监督职责,列举了解聘仲裁员的情形和仲裁员不得从事的行为,并明确了办案辅助人员的履职要求和工作纪律。
(五)第五章规定《组织规则》的施行日期。
四、相关说明
《组织规则》旨在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体育仲裁委员会治理结构,推动构建现代化体育仲裁制度体系,实现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保障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
体育仲裁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主任领导;制定《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章程》,规定其组织机构、产生办法,以及职责范围与工作模式,由中国体育仲裁院承担其日常工作。建立仲裁员管理制度,设置仲裁员选聘条件,研制仲裁员管理办法,规范仲裁员权利义务,明确仲裁员享有独立处理体育纠纷,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的权利,着力提升体育仲裁专业性,强化仲裁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严格规范仲裁活动与仲裁员行为。建立仲裁监督制度,对仲裁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列举仲裁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严格管理办案辅助人员,严禁玩忽职守、偏袒当事人、泄露秘密等行为;相应设置从批评教育到解聘的处理,受到解聘处理的,不再聘为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