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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时间:2022-12-08 18:00阅读次数:33【文件下载】

 

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计量工作改革需要,解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中的问题,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立法工作计划,计量司组织修订《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修订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办法》2001年1月21日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二十年来,对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行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起到重要作用。2021年10月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促进市场监管系统计量技术机构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发〔202168号,对计量技术机构发挥计量基础保障作用、履行法定职责与义务、加强体系和能力建设等提出意见,并要求深化以增强活力、提升能力、改善服务和促进资源优化共享为目标的计量技术机构改革创新。2021年12月国务院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提出要推动计量法和配套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构建适应时代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规划》还明确提出,要加快计量技术机构建设。深化计量技术机构改革创新发展,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和公益性计量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计量技术机构服务市场的能力和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创新提供计量测试服务。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推动计量技术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总局计量司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此外,近年来因机构改革和管理模式变化,原《办法》部分条款需调整因此,对《办法》作出修订。

《办法》修订是加强计量技术机构管理,创新监管方式的重要制度设计。《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行为切实保障各项法定计量职责的履行和国家法定计量任务的落实。《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调整对象和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强调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对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引入能力评价与确认制度,既未新设行政许可,又保证机构能持续符合相应条件。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创新监管方式,立机构自我声明制度。

二、修订过程

2021年5月,总局计量司成立起草小组,多次召开研讨会并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反馈,先后对《办法》修订初稿进行了三次修订。2022年9月29日,计量司通过线上和线下方式组织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局计量处,部分总局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总局依法授权的国家专业计量站召开《办法》修订研讨会,与会人员对《办法(修订稿)》提出了修改建议和意见。会后,起草组对意见进行了整理,对《办法(修订稿)》再次修改完善。11月7日经计量司司务会讨论通过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办法》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部门名称

因机构改革,《办法》中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明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定义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施《计量法》的需要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授权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见《办法》第三条)。

(三)调整地方监管权限

鉴于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方式已取消,本稿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见第四条)。

(四)优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设置

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赋予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计量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自主权,科学合理配置计量资源,优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设置,实现差异化、优质化发展。《办法》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设置和授权进行统筹规划(见第五条)。

(五)实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分类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已对依法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管方式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此次未作大的修改。本《办法》调整了对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管方式,引入能力评价和确认制度(见第十一条)要求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对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组织能力评价和确认,作为对机构的管理措施。该条款既未对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增加行政许可要求,又明确了监管要求,能有效指导、督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断提升能力,确保其能持续满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条件,履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职责

(六)强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职责

《办法》进一步明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职责,强化机构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并根据《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增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职责鼓励条款。鼓励有条件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强应用计量技术研究,为企业技术研发和质量提升提供计量支持,加强民生计量、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开展计量风险收集、评估、识别、预警(见第八条)。

(七)建立自我声明和报告制度

落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主体责任,立机构自我声明制度。要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开展量值传递溯源工作、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及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并对声明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要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持续符合相应条件,确保资源投入,满足履行法制计量任务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并向同级和给予能力确认或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履行职责情况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见第十四条)。

(八)严格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

《办法》进一步细化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其人员的要求,以及机构的禁止行为,并调整相应罚则,加大违法处罚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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