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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时间:2022-12-09 16:00阅读次数:28【文件下载】

 

督促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特别是2017年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专门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到“放管结合、并重,加强全面质量监管”。近年来,在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升,但部分销售单位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缺乏,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造成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地区先后发生的燃气安全事故和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十分深刻。从近年开展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看,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明显低于生产领域,个别销售单位销售的产品存在掺假使假、以次充好等问题。面对迅速增长的市场规模,应对日益复杂的风险挑战,消除影响质量安全的顽障固疾,亟须通过法制手段督促工业产品销售单位回归本质安全。总局研究制定《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就是为推动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由长期以来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自我约束转变,使诚信自律、守法经营成为决策层、管理层和全体员工的行为习惯,销售质量安全合格产品作为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必须坚守的底线。

二、起草过程

起草工作由总局质量监督司牵头负责。2022年7月,质量监督司产品质量安全守底线防风险监管机制创新主题,以压实“两个责任”为重点,以构建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长效机制为目标,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实地走访了5省12市,以不同形式听取29个基层局、39家生产和销售单位的意见建议,于8月下旬启动《规定》的起草工作。经过与部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进行座谈并反复研究,于9月底形成了《规定》初稿。10月8日至12月6日先后召开次专题会研究修改规定草案经过反复研究,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规定》19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的基本职责;规定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进行了明确

《规定》对需要设置质量安全总监的销售单位类型进行了细分,明确要求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销售单位,以及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大中型销售单位,在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础上,还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规定》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的管理能力提出具体要求,对其承担的质量安全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

为确保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管理职责落实落地,《规定》要求工业产品销售单位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动态管理机制,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并对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在职责分工方面,质量安全员每日根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质量安全总监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根据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规定》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销售单位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销售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同时,在查处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违法行为时,将销售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四、其他说明

(一)关于责任落实。《规定》聚焦落实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关键少数”,明确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工作职责,通过“关键少数”把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人,确保一旦发生质量安全问题,能够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

(二)关于调整范围。《规定》明确所涉及的工业产品,是指经过工业化过程加工、制作,且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以及有特殊法管理的产品。

(三)关于法律责任。明确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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