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草案说明

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来源:证监会发布时间:2023-02-01 22:35阅读次数:36【文件下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持续融资发展,会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北交所再融资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1年11月,北交所设立同时试点股票发行注册制,会紧紧围绕创新型中小企业需求,提供了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等较为丰富的权益融资工具,明确了授权发行、储架发行、自办发行等灵活的发行机制,建立了“以竞价为原则,以定价为例外”的市场化定价机制,为有效满足企业持续融资需求提供了制度保障。当前,我会正在推进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要求加快监管转型,进一步优化审核注册工作机制,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为此,我会《北交所再融资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在规章修订过程中,我会坚守北交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维持了现行融资品种、发行方式、定价机制等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制度特色在此基础上,按照全面实行注册制的要求,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是优化审核注册程序衔接安排。上市公司向北交所提交申报文件后,中国证监会同步关注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交所定位。要求北交所建立定期报告和重大发行上市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就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向中国证监会请示报告。注册环节主要基于北交所审核意见作出决定,发现影响发行条件新增事项的,可要求北交所进一步问询或者退回补充审核。

二是加强审核注册监督制衡。一方面,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发行上市监管全流程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对发行上市审核程序和发行注册程序相关内控制度运行情况进行督导督察,对廉政纪律的执行情况和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完善对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监督机制可以通过选取或抽取在审项目同步关注等方式对北交所再融资审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三是进一步细化各方责任如要求保荐机构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保荐项目;厘清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在募集说明书编制和披露中的职责边界,推动各方归位尽责;要求上市公司、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承诺不得影响或干扰发行上市审核注册工作;要求上市公司注册后上市前持续符合发行条件;明确上市公司再融资过程中存在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申请中止发行审核注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