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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体育总局发布时间:2023-03-20 16:00阅读次数:471【文件下载】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体育法》,规范健身气功管理,促进健身气功项目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起草单位在组织专题调研基础上,着手对《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现行《办法》是2006年11月17日以体育总局令形式下发的,至今沿用了近16年。实践证明,《办法》确定的基本定位、适用范围、主要制度和处罚措施等是可行的,适应了相当长一个时期健身气功工作的基本需要,对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推广普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体育工作,将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特别是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的重大部署,对新时代包括健身气功在内的体育运动发展提出了新要求。2022年6月24日,《体育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由原来的8章54条增至12章122条,特别是将“传统体育”条款从原“社会体育”一章移至总则,凸显了对传统体育的重视。与2006年相比,健身气功项目发展的规模、范畴、社会化程度、广度和管理形式等方面都呈现出新的特点,原有《办法》主要基于安全稳定考虑,以审批为主,已经相对滞后,难以涵盖现有的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促进健身气功在新时代实现更大的发展,确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依据和总体思路

根据《体育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本《办法》。

本次修订总体思路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健康中国、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科学总结健身气功工作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经验,围绕健身气功项目行政许可制度,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提升项目管理水平,推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健身气功赛事活动,从而加快转变职能、提高管理效能、实现创新发展。

修订过程中,一是强化了加强党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坚持体育工作社会化的大方向,从结构、内容、范畴等方面,对部分章节和条文进行了修改、归类、扩充与调整,使其更加符合现阶段体育工作实际、符合现阶段健身气功工作的实际。考虑到健身气功项目政治性、政策性强这一本质特点尚未发生根本改变,因此本次对《办法》的修订保持原有总体框架不变,保留目前仍然适用的内容和规定,有的意见和建议,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探讨,这次没有写入。还有些建议,将在其他专项制度中予以规定。

三、《办法》修订的过程

为做好修订工作,体育总局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对近年来健身气功活动情况、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经验,以及各级健身气功业务主管部门、基层管理部门和练功群众对《办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结合当前健身气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起草了《办法》修订初稿。

2022年8月25日,起草单位在山东淄博组织召开《办法》修订座谈会,经过2天认真讨论,与会专家在原有的基础上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议和意见,修订形成了第二稿,共11章59条6224字;9月中旬,邀请部分专家对第二稿再次审读,根据审读意见修订形成了第三稿,共8章42条3395字;10月中下旬,针对第三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第四稿;11月11日,向体育总局机关各司局、驻总局纪检监察组、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健身气功业务主管部门共45家单位征求意见,截至11月20日,45家单位均进行了反馈,其中12家单位提出了47项具体意见建议,起草单位对各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汇总并完成了修订,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12月27日,修订征求意见稿发至外交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等7家部委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2月10日,反馈意见函收齐,其中,外交部和文化旅游部无修改意见,其余5家部委均提出了修改意见。起草单位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梳理和汇总,形成了修订草案,共8章42条3529字。

四、对《办法》章节部分修订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订在坚持总框架不变的情况下,结合当前工作现状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将原有7个章节扩充为8个章节。其中删除了1个章节,增加了2个章节,并对原有章节进行了扩充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将原有第四章“健身气功站点”章节,扩充为“健身气功组织”,并调整为第三章。从健身气功纳入规范化管理至今,站点始终是健身气功推广和管理的主要抓手,起到了四梁八柱的支撑作用,随着体育机构改革工作的逐步推进和健身气功工作的推广普及,健身气功协会相继在各省区市、各地市成立,将起到关键主导作用。因此将原有的章节内容进行了扩充,并增加了在协会和站点建立党组织的条款。

二是删除了原有第五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章节。原《办法》第五章的内容为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定义、等级标准和申请办法,2007年1月22日体育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健身气功项目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暂行办法》(体群字〔2007〕18号),其内容比原《办法》第五章内容更详细;另外,在原《办法》沿用至今的16年时间里,根据健身气功项目发展需求,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除指导员技术等级外,相继发布了《健身气功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健身气功运动水平等级评定办法》等,还即将出台《健身气功教练员岗位培训专项技能考核办法和标准》,制度中对各类人员和等级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因此,在修订的《办法》中删除了本章节,为明确健身气功已有的技术规范,将上述内容添加到第三章第十三条中,具体等级标准、申请办法等在相应的制度中可具体查询。

三是增加了“健身气功行政审批”章节。举办健身气功动和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实行行政审批,是国务院对体育系统确需保留的5个行政审批项目之一,这些年在确保项目有序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是体育部门管理的依据。为此,把原来分散其他章节中的审批事项合并形成了一个专门的章节。

四是增加了“保障条件”章节。健身气功作为中华传统体育项目,是建设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的重点扶持项目,也是推动全民健身和国际交流的重要载体。同时健身气功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在做好“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更需要为健身气功的发掘、整理、保护、推广和创新提供必要条件,支持、保障健身气功项目的发展。因此,为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办法》明确从工作规划、报告、经费、场地设施、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力量、学校等方面进行保障,以推动健身气功项目的普及与提高。

五、对《办法》条文部分修订的主要内容

结合国家关于体育工作的新要求,体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办法》保留章节中的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

(一)在总则部分,对立法的目的、依据、工作原则、职能要求以及约束方式进行了修订。

一是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为体现健身气功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特性,增加了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表述。

二是增加了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的表述,并突出了健身气功工作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使各级组织开展的健身气功工作和制定的配套规章有了统一的遵循。

三是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工作的责任。

(二)在健身气功功法章节部分,对功法审定要求和材料进行了细化。

一是在申请审定功法条件中,将原条款中第二条功理健康科学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功法源流、理论和内容的要求。

二是将申报材料中第2条修改为“申请课题负责人情况和有效证件”,以明确功法编创人员身份信息。

(三)在健身气功组织章节部分,对加强党的领导、协会建设、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是对健身气功协会的定义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的行业职能。

二是提出了健身气功协会建设的要求,既强调要加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协会的领导和保障,又强调要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

三是强调了党对健身气功组织的统一领导,明确要求凡符合条件的各类健身气功组织,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

(四)在健身气功活动章节部分,增写了各类组织对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鼓励态度,增写了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健身气功活动的职责要求,规定了涉外健身气功、涉港澳台健身气功活动的依据法规和审批要求,增写了商业性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管理要求,并对禁止事项进行了个别修改。

一是表明了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体育社会组织及学校开展健身气功各类活动的鼓励和支持态度,有利于扶持和推广健身气功。

二是明确了“涉外健身气功活动、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审批要求。

三是对商业性健身气功活动举办者提出了约束条款,增加了体育部门的监管职能,有利于规范健身气功经营市场。

(五)在新增的健身气功行政审批章节部分,将原《办法》第一章第5条、第三章第11-13条和第四章第17-20条内容进行了整合,明确了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和设立健身气功站点进行行政审批的依据、权限、申报条件、提交材料以及审批时限等。

一是对适应性文件进行了修改,将二百人以上参加活动应遵循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已废止),更改为一千人以上参加活动应遵循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二是明确和细化了行政审批的报送条件和报送材料,增强了可操作性。

三是明确了经营性健身气功活动的审批部门和相关手续。

(六)在保障条件章节部分,对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经费预算、场地设施、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力量参与、学校开展等进行了规定。

一是在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要求方面,增加了应当将健身气功工作纳入体育工作规划、年度工作报告、体育工作预算的表述,有利于发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健身气功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二是明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健身气功活动开展、赛事举办、教育培训等提供服务,提高健身气功公共服务水平。鼓励体育场馆为健身气功活动提供场地设施保障。

三是鼓励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和规范健身气功产业,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成立健身气功基地和俱乐部,引导健身气功站点依托各类体育俱乐部、体育公园、社区服务中心等设立,开发健身气功产品,提供健身气功服务,并与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多业态融合发展。

四是鼓励高等院校及体育科研机构开展健身气功相关研究,培养支撑健身气功产业发展的人才队伍。

(七)在奖励与处罚章节部分条款中,明确了对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处罚依据及健身气功站点年检不合格或不参与年检的责令整改单位。

一是明确对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二是健身气功站点年检不合格或不参与年检的,明确由审批设立该站点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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