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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来源:交通运输部发布时间:2023-07-14 12:00阅读次数:48【文件下载】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增加法规调整范围的精准性交通运输部起草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高规》),现就相关条款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高规》于1997年6月1日生效实施,并于2006年、2017年和2022年进行过三次修订。《高规》实施以来,高速客船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但评估过程中发现,现行条文关于高速客船夜航的要求可能产生新设夜航许可的理解歧义,考虑到高速客船夜航并非国家行政许可事项,为了澄清并消除该歧义,同时进一步加强高速客船夜航的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相关内容应予调整。此外,基层海事管理机构也提出了高速客船船员准入应进一步提升、固定航线和水域的高速客船进出港报告可进一步优化,《高规》对高速客船的定义应与相应检验规范保持一致等建议。综上,有必要对《高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规范夜航管理。增加高速客船夜航安全管理要求,拟在《高规》中新增:“第XX条 高速客船原则上不得夜航。但对于航行特殊水域的高速客船确需夜航的,其夜视、雷达设备夜航布置操作程序应当符合夜航的相关要求,并在按本规则第六条备案时附送符合夜航相关要求的材料,在安全营运承诺书中载明关于夜航安全管理的承诺。夜航的国际航行高速客船办理进出口岸许可时,还应当提交符合夜航相关要求的材料。”,相应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二是提升高速客船船员准入。考虑海上情况复杂多变,需要职务船员有更丰富的经验,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在《高规》第十三条(三)中增加“其中,海船船员需满足任职前见习航行时间不少于1个月和50个单航次”表述。

三是优化营商环境。高速客船中由相当比例为固定航行、固定水域航行且单航次时间较短,为便利企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在《高规》第二十八条中增加“固定航线或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个小时的,可采取日报形式进行”表述。

四是保持法规一致性。《高规》对高速客船最大航速的界定仅依据排水体积计算,而船舶检验规范对于20米以下的小型船舶,在满足航速计算限制之外,还要求最大航速10kn及以上才界定为高速船,两者不一致容易引发执行中的争议。拟在《高规》第三十三条中明确“本规则所述‘高速客船’系指船长20米以上,载客12人以上,最大航速(米/秒)等于或大于以下数值的船舶”,并增加“船长20米以下,满足前款航速计算限值且最大航速10kn及以上的客船可参照本规则执行”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