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背景
2021年9月1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地名管理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命名、更名审批事项列入国务院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该行政许可事项是民政部地名许可事项的子项之一,由气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是气象部门履行气象行业观测管理职能的重要抓手。为落实好《条例》设定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命名、更名审批”实施工作,中国气象局启动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命名更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编制工作,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该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和审批工作流程,保障该项审批的规范实施。
二、起草过程
2023年3月,中国气象局启动《办法》编写工作,组织观测司、法规司等有关内设机构和省局专家组成编写组,分析研究其他行业部门设施命名管理规定,结合气象部门观测站命名管理工作实际,形成了《办法》初稿;4月,中国气象局发函征求各省(区、市)气象局和直属单位意见。5月至7月,编写组对反馈意见进行吸收采纳后,形成了此次《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定义和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明确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的定义以及《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规定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是指行政机关、法人及其他组织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同时第四条明确了具体的申请范围。
(二)申请与受理
《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命名、更名审批”的申请条件、受理层级、命名更名规则、审批权限、申请时限和申请材料。
(三)审查与决定
《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审查、现场踏勘、做出审查决定和许可决定送达等内容。
(四)监督管理
《办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气象设施名称注销要求。规定了命名、更名、注销后向地名管理机构的备案,公告和许可名称公开等管理要求。
(五)法律责任
《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法律责任和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