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起止时间:2019-11-18 至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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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和分类】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分为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证后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特定的特种设备风险或者特殊需要等具体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者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
      证后监督检查,是指由负责特种设备生产、气瓶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和检验、检测机构行政许可的部门,对其许可的单位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适用范围】各级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作原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防控风险、属地负责、分级实施、照单尽职的原则。
      

第五条 【主管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统筹管理全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由其部署的专项监督检查与证后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者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县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辖的区和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由负责特种设备生产、气瓶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和检验、检测机构行政许可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其许可的单位的证后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现场监督检查方式】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制定检查计划、公布检查结果。
      制定特种设备日常、证后监督检查计划时,被检查单位的确定应当突出重点、分类抽选。
      

第七条 【相对人义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章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第一节日常监督检查

第八条 【检查计划及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制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检查计划”)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管部门。确因工作安排等原因未能按照年度计划实施的,应当将计划变更内容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管部门。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重点,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特种设备使用、充装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重点,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由县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未设立县级监管部门的,由市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特种设备日常与专项监督检查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用设备抽查】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机电类特种设备和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至少各抽查1台(套)。
      

第二节 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监督检查内容】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者地区重大活动以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对特定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者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者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查与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者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制定检查计划】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应当根据相应工作部署的规定,由相应层级的监管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专项监督检查实施】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二)对安全技术检查与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处置。
      需要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未设立县级监管部门的地方,由市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监管部门针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认为需要开展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由监管部门或者由其通知下级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检查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检查项目和内容,应当按照相应部署的具体要求执行。相应部署没有明确具体要求的,各级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日常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执行。
      (二)其他专项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由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根据安全技术检查与检验、检测机构报告或者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确定。
      

第三节 证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证后监督检查的计划与实施】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制定年度证后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同一家单位随机抽查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2年。
      

第十六条 【证后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证后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配合监督检查要求】行政许可机关组织实施证后监督检查时,下级监管部门应当派员参加,并予以配合。
      

第三章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自查自纠】开展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的,在监管部门检查实施前,应当部署特种设备相关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检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第十九条 【检查程序】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等。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开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及专业构成,应当满足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参加被检查单位监督检验和最近一次鉴定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条 【技术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安全技术检查机构开展相关技术检查。
      安全技术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开展技术检查工作,出具技术检查报告并对技术检查过程和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等负责。
      

第二十二条 【检查职权配合行使】被检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配合检查人员行使检查职权,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和工作场所检查,对现场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属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补充材料】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应当向检查人员说明理由,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填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附件1)。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第二十五条 【监察指令】检查时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发出或交由当地监管部门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附件2),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六条 【拒绝签收】被检查单位拒绝在《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签字或者拒绝签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检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拒绝签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
      

第二节 强制措施、隐患处置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强制措施】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在用特种设备存在重大问题的;
      (二)有证据表明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四)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第二十八条 【强制措施暂缓特例】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外,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应由被检查单位提出书面说明,并明确期间保障安全采取的措施。监管部门可以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待相应设备能够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暂不实施查封、扣押期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报告程序】对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扣押前,检查人员须向本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第三十条 【强制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一条 【隐患处置】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以下情形,经现场报告本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 【整改要求】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之内,或者被检查单位未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检查人员进行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形式实施。采用现场检查进行复查的,复查现场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节 检查后续处置

第三十三条 【问题通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报有关部门:
      (一)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二)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三)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暂不实施查封、扣押的;
      (四)存在区域性或者系统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上述情形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时,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严重事故隐患报告及处置】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区域性或者系统性的严重事故隐患的,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指导下一级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在辖区内组织排查、整治,必要时应当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三十五条 【通报许可机关及处置】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行政许可部门通报,并随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行政许可部门接收通报后应当依法启动相应的处理程序,对监管部门通报的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且将调查结果反馈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信用信息公开】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应当将特种设备违法行政处罚情况及时公开;鼓励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将有关信息与被检查单位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实现共享。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由具体承办案件的机构负责,其他相关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十八条 【移送公安】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问题】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查、鉴定评审和人员考试等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保障

第四十条 【信息化建设】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确保规范高效监管执法。
      

第四十一条 【信息化相关要求】监管部门可以对现场执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电子化。
      监管部门应当配备便携式信息化终端设备,在检查现场查询设备使用登记和检验检测等相关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宜配备便携式打印设备打印相关文书。
      

第四十二条 【检查装备】监管部门应当配备满足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需要的现场检查执法装备和现场执法用车辆。
      

第四十三条 【安全教育和保障】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检查人员的安全保障,为检查人员配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四条 【劳动防护】检查人员应当提升安全防护意识,在监督检查中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证自身安全。检查人员进入检查现场前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了解现场危险、有害因素,选择劳动防护用品并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被检查单位应当协助检查人员做好相应的劳动防护工作。
      

第四十五条 【经费保障】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所需要的专家费、技术检查等经费应当纳入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并且应当优先充分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履职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者约谈。
      

第四十七条 【被检查单位责任】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拒不接受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存在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检查所需材料、阻挠检查、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如实表述检查有关的情况等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
      由于被检查单位不配合检查、隐瞒情况,造成隐患未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予以纠正而造成事故、不良事件的,被检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八条 【案件移送】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规定】对依法承担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的特种设备出租单位,视为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对前述情形之外的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以及销售和进口单位一般仅安排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名词解释】本办法所规定的“日”,除明确指明是工作日以外,均为自然日。
      

第五十一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检查类别

□日常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         □证后监督检查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被 检 查
单位情况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类别:□生产□充装□使用□经营□检验检测□其他

抽查设备名称

 

 

 

 

使用登记代码(产品编号)

 

 

 

 

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可另附续页)

 

 

 

 

 

 

 

 

 

 

 

 

 

 

 

 

 

处理措施:□下达监察指令书 □实施查封 □实施扣押
     □其他:

被检查单位对检查记录的意见:                 

 

签 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          记录员: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 ) 监特令[ ]第 号
      :
      经检查,你单位(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存在下列问题:
      上述问题违反了第条
      的规定,根据第 条、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个人)于 年 月 日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如对本指令书不服,可在接到指令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起诉期间,不得停止改正或者停止消除事故隐患。
      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公章或者安全监察专用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指令书一式两份,发出部门、被检查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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