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起止时间:2020-04-07 至 2020-05-07

阅读次数:388 【返回】

 

 

附件1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五条第(三)项中的“设计开发能力”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12个月”修改为“24个月”。

三、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予以修改(附件)

本决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决定修改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规定》附件文件

 

[首页] [末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