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起止时间:2021-12-01 至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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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将第六条修改为:
      民用航空器依法登记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航空器为国外设计型号并且是该型号航空器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时,民航局应把该航空器已在本国登记情况书面通知设计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若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与其他《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签署了关于登记国责任转移的协定,从其规定。
      

二、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民航总局自收到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上登记该民用航空器,并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颁发之日起至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之日止。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的内容应包含英文译文。
      

三、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罗马字符大写字母B。
      

四、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字符大写字母或者二者的组合。该组合不得与以下标志产生混淆:
      (一)《国际信号规则》第二部分所用的五字组合;
      (二)Q简语电码中所用的以Q字为首的三字组合;
      (三)遇险求救信号SOS,或其他紧急信号如XXX、PAN或TTT。
      

五、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民用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翼航空器——位于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如系多垂直尾翼,则应在两外侧)和机翼的下表面。机翼下表面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应位于左机翼的下表面,除非它们延伸穿过机翼的整个下表面;
      (二)旋翼航空器——位于尾梁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
      (三)飞艇——位于飞艇艇身或安定面上。如标志在艇身上,则应沿纵向配置在艇身两侧及顶部对称线处。如标志在安定面上,则应位于右水平安定面上表面、左水平安定面下表面和垂直安定面下半部两侧;
      (四)载人气球——靠近球体表面水平最大圆周直径两端对称部位上。
      航空器构形特别,其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位于易于识别该航空器的部位。
      

六、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民用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字体和尺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字母、数字、短横线(以下简称字)均由不加装饰的实线构成;
      (二)除短横线外,机翼及飞艇、气球上每个字的字高不小于50厘米,机身、垂直尾翼、尾梁上每个字的字高不小于30厘米;
      (三)每个字的字宽和短横线的长度为字高的三分之二;
      (四)每个字的笔划的宽度为字高的六分之一;
      (五)每两个字的间隔不小于字宽的四分之一,不大于字宽的四分之三;
      (六)每个单独一组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字高应相等。
      民用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字体或尺寸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经过民航局确认。
      

七、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民用航空器两侧标志的位置应当对称,字体和尺寸应当相同。机翼或水平安定面上字母和数字的顶端应朝向前缘,其距前后缘的距离应尽可能相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颜色应与背底颜色成鲜明对照,并保持完整清晰。
      

八、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载有一块刻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识别牌。该识别牌应当用防火金属或者其他具有合适物理性质的防火材料制成,并且应当固定在航空器内主舱门附近的显著位置。
      本决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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