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起止时间:2019-04-30 至 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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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删除第六条第三款。
      

二、 将第八条中的“自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修改为“在组建评标委员会前”。
      

三、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应当依法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相关内容。”
      

四、 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五、 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将第二款中的“监督人”修改为“监标人”。
      

六、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并对内容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予以记录。”
      

七、 删除第四十二条。
      

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等的要求完成中标项目,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负责。”
      

九、 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的“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修改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十、 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查等方式,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有关检查工作。”
      

十一、 删除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定期”“、公开招标及投标备案情况、重大违法违约事件等信息”,在最后增加“,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通信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管理平台’记录并公布通信工程建设市场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建立通信建设市场失信名单。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列入失信名单情况提出限制性规定。”
      

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本办法规定的表格式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需要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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