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起止时间:2019-09-05 至 2019-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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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船员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一节 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五条  参加航行值班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等级、编号;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
      (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不参加航行值班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编号;
      (三)证书适用范围;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签发机关名称;
      (六)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参加航行值班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第七条  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一)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1.无限航区船长、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2. 无限航区二副、三副、二管轮和三管轮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3.沿海航区船长、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适任证书分为三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3)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4. 沿海航区二副、三副、二管轮和三管轮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二)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1.无限航区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四)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五)不参加航行值班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不区分航区和等级,适用于所有船舶。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
      

第八条  船员职务根据服务部门分为:
      (一)船长;
      (二)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
      (三)轮机部船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
      (四)无线电操作人员: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五)其他船员: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普通船员。
      

第九条  船员职能根据分工分为:
      (一)航行;
      (二)货物操作和积载;
      (三)船舶作业和人员管理;
      (四)轮机工程;
      (五)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
      (六)维护和修理;
      (七)无线电通信。
      船员职能根据技术要求分为:
      (一)管理级;
      (二)操作级;
      (三)支持级。
      

第十条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船长和驾驶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和轮机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无线电操作人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甲板部支持级船员职务由高到低为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轮机部支持级船员职务由高到低为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一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初次申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和保安意识培训;
      (四)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
      (五)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安全记录良好。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前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对于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申请从事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十二条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四)身份证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六)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七)船上见习记录簿;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九)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十)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不参加航行值班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二)、(六)、(七)、(八)、(十)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第二十条规定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七)(十)项规定的材料;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项规定的材料,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的材料。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发证申请,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初次申请不参加航行值班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通过审核的,海事管理机构同时发放船员服务簿。
      

第十四条  船长和高级船员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十五条  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无限航区的船员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船长、轮机长担任大副、大管轮,二副、二管轮担任三副、三管轮,其满足本项其他条件可以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
      (三)履行了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等同于本款(一)(二)项要求海上服务资历的职能,具体办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未满足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未满足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或者适任证书过期5年以内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二)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三)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第十七条  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及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五)项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适任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二)适任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或者提交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方可申请。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八条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通过低一职务的适任考试,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低一职务的适任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对通过适任考试,且安全记录良好的,应当签发其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九条  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一)拟申请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书等级和职务,其中可以申请的职务最高为大副或者大管轮;
      (二)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理论考试和评估。
      

第三节 特殊类型船舶船员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条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滚装客船、高速船、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等特殊类型船舶或极地水域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其适任证书上还需要取消对客船或滚装客船的适用限制。
      

第二十一条  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或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应当持有适用于相应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适任证书;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应当持有适用于相应航区500总吨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或滚装客船驾驶员、船长适任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5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三副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三副3个月;或者通过三副适任考试,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完成18个月的船上见习,安全记录良好;
      (二)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5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二副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二副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三副不少于18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至少6个月;
      (三)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大副满24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二副不少于12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至少6个月,通过大副考试,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安全记录良好;
      (四)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船长满24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大副不少于18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至少6个月,通过船长考试,且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
      

第二十三条  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或滚装客船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或滚装客船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75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者,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相应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的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四条 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或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所持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船舶等级确定。
      

第三章 任职考试

第二十五条  海船船员任职考试包括适任证书考试和培训合格证考试。
      任职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理论考试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海船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测试。评估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国际通用语言听力测验与口试等方式,重点对海船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包括基本安全培训、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等合格证,其考试和发证办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适任证书考试科目、适任标准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制定并公布。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公布适任证书考试具体计划,明确适任证书考试的时间、地点、申请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规则附件中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和海上任职资历要求的,可申请参加相应的适任证书考试,应当按照公布的申请程序向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供下列信息:
      (一)身份证件;
      (二)所申请考试的适任证书航区、等级、职务;
      (三)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四)海上任职资历。
      

第二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适任证书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查询适任证书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论考试和评估均及格,方为通过适任证书考试。
      适任证书考试有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理论考试或评估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理论考试和评估分别计算。逾期适任证书考试有科目或者项目不能通过的,已有理论考试科目或者评估项目成绩失效,在其岗位适任培训完成5年内可以重新申请相应的理论考试或评估。
      

第三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适任证书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适任证书考试成绩自全部理论考试或评估成绩合格之日起5年内有效,理论考试和评估成绩有效期分别计算。
      

第三十一条 接受航海类教育和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不受附件中海上任职资历的限制,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参加适任证书考试:
      (一)接受不少于2年的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接受不少于2年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沿海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证书考试;或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考试。
      (二)接受全日制航海类高职/高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完成全日制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教育并接受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证书考试。
      (三)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教育培训质量良好的航海院校的全日制航海类本科教育学生,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二副、二管轮的适任证书考试。
      

第三十二条 接受航海类教育或者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通过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考试,并在500总吨或者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船上见习,其中至少应当有6个月是在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接受电子电气员航海类教育和适任培训的学员通过适任证书考试,并在相应航区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船上见习。
      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或者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其参加的培训课程已经覆盖了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岗位适任培训的,可以在完成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培训内容的培训后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证书考试,考试通过的在完成附件要求的船上见习后,可以申请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通过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考试的,其成绩等同于通过了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证书考试。
      

第三十三条 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课程、培训质量体系运行及培训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学员培训期间在船培训、见习的资历可以计入支持级和操作级职务的见习资历。
      

第三十四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认可教育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的航海类教育机构按照本规则开展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
      

第四章 特免证明

第三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签发该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出具特免证明。
      

第三十六条  申请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特免证明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船长、轮机长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大副或者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且船长、轮机长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况是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二)申请大副、大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申请二副、二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申请三副、三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不予出具特免证明。
      

第三十七条  申请特免证明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申请报告:
      (一)申请理由;
      (二)船舶名称、航行区域、停泊港口;
      (三)拟申请签发对象的资历情况;
      (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收到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出具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但船长或者轮机长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出具特免证明的理由。
      

第三十九条  一艘船舶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总共不得超过3名。
      

第四十条  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及时缴回原出具的海事管理机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为当事船舶安排持相应适任证书的人员补充空缺职位。
      

第五章 承认签证

第四十一条  船长和高级船员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和《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在中国籍相应类型船舶上任职的,应当取得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和相应培训合格证的承认签证。
      申请承认签证仅限于持有与我国签署双边船员证书承认协议的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船员证书的船员。
      

第四十二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STCW公约和本规则规定的标准、条件等内容,对拟申请承认签证船员所属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从下列方面进行评价:
      (一)有关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及发证制度是否符合STCW公约要求;
      (二)是否按照STCW公约要求建立了有效的船员质量标准控制体系;
      (三)船员适任条件等相关要求是否低于本规则规定的相关标准。
      按照本条第一款进行评价的结果应当作为我国与该缔约国签署双边船员证书承认协议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申请承认签证的,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
      (二)所属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和本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合格证原件;
      (三)申请人的海上服务资历证明材料。
      申请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的,还需要实际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海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事管理机构的考核。
      

第四十四条  承认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被承认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且最长不得超过5年。当被承认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失效时,相应的承认签证自动失效。
      

第六章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保证被指派任职的船员满足下列要求:
      (一)持有适当、有效的适任证书,熟悉自身岗位职责;
      (二)熟悉船舶的布置、装置、设备、工作程序、特性和局限性等相关情况;
      (三)具有良好工作语言运用及沟通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船员培训制度,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本公司、机构船员的培训:
      (一)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并执行有关培训、见习等方面的培训计划,并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如实填写或者记载;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当由本公司、机构负责的其他各类船员培训有效实施。
      

第四十七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备有完整、最新的船员管理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对船员录用、培训、资历、健康状况以及有关船员考试、证书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连续有效的记录和管理,并确保可以供随时查询,并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员任解职情况。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履行职责、安全记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监管。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对船员适任能力进行考核:
      (一)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者触礁的;
      (二)在航行、锚泊或者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的;
      (三)违反航行规则的;
      (四)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对船员进行适任能力考核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的船员适任要求通过抽考、现场考核等方式进行。对于考核结果表明船员不再符合适任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适任证书或者承认签证。
      

第五十条  按照第四十九条被注销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参加低等级、职务或者航区的评估,海事管理机构签发与其考核结果相适应的适任证书。
      

第五十一条  负责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任职考试、发证要求的人员、设备、场地和资料,建立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审核。
      

第五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船员任职考试、发证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不得从事船员任职考试、发证工作。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信息数据库、船员证书电子登记系统等船员档案,并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具备相应信息的查询功能。
      

第五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的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第五十六条 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其在发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培训、考试和发证的海上服务资历。海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等级、职务资格、航区相同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
      

第五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由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条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注册类别等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船员服务簿等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船员未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作出如实填写或者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  因违反本规则或者其他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
      

第六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权限: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的;
      (二)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
      (三)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船上培训、见习记录簿的具体格式和内容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海船,是指航行于海上以及江海直达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
      (二)无限航区,是指海上任何通航水域,包括世界各国的开放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及河流;
      (三)沿海航区,是指我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通航海域;
      (四)A1海区,是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数字选择呼叫(即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五)A2海区,是指除A1海区以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中频(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六)A3海区,是指除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静止卫星所覆盖的区域;
      (七)A4海区,是指除A1、A2和A3海区以外的海区;
      (八)非运输船,是指工程船舶、拖轮等不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舶;
      (九)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十)实践教学,是指航海类院校或者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实验教学、工厂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
      (十一)航运公司,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者光船承租人;
      (十二)相关机构,是指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
      (十三)海上服务资历,是指与签发的证书或其他资格有关的船员船上服务经历,海上服务资历的航区按照船员所服务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界定。
      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各类非运输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可以视为在货物运输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六十八条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制定仅适用于本辖区航行的下列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不另行制定的适用本规则:
      (一)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持有上款第(二)(三)项各直属海事局签发的仅适用于各自辖区船员适任证书的,通过任职考试补差后,可申请适用于本规则的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适任证书。
      

第六十九条 在公务船、水上飞机、地效翼船、非营业性游艇、摩托艇、非自航船上任职的船员考试和发证办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 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取得相应航线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证书,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内河船舶船员,经过相应的培训、考试,并经航线签注,可以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
      

第七十一条 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对普通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正在接受海船船员教育、培训的人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过渡措施,逐步进行规范。
      

第七十三条  未经主管机关同意,任何境外机构或人员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或授权办理签发经修正的STCW公约涉及的各种船员证书。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日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同时废止。
      附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证书考试要求
      

申请职务

培训

海上任职资历

适任证书考试

特别规定

基本安全和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岗位适任培训

海上服务资历

船上见习

值班水手、值班机工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完成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岗位适任培训

 

具有相应等级的船舶的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至少应有3个月是在船上合格的高级船员或者合格的支持级船员的直接监督之下履行了值班职责;或者按照见习计划和见习记录簿的要求,完成3个月的船上见习

通过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考试

 

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满18个月

 

通过相应的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考试

 

 

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满12个月

其中后6个月中按照见习计划和见习记录簿的要求,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三副、三管轮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完成相应的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担任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合计不少于18个月

在船长或者合格的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履行了不少于6个月的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

通过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考试

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纳入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和考试,不需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持有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担任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机工合计不少于36个月

在船长或者合格的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履行了不少于6个月的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

二副、二管轮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免除

担任三副、三管轮满12个月

免除

免除

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纳入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和考试,不需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大副、大管轮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船上医护培训(仅限500总吨及以上大副)、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完成相应的大副、大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担任二副、二管轮满12个月

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任职前船上见习

通过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考试

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纳入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和考试,不需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船长、轮机长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船上医护培训(仅限500总吨及以上船长)、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完成相应的船长、轮机长岗位适任培训

担任大副、大管轮满18个月

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任职前船上见习

通过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考试

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纳入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和考试,不需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电子技工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完成相应的电子技工岗位适任培训

 

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至少应有3个月是在船上合格的高级船员或者合格的支持级船员的直接监督之下履行了值班职责

通过电子技工适任证书考试

 

电子电气员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完成相应的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

担任电子技工满18个月

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6个月的任职前船上见习

通过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考试

 

 

担任电子技工满36个月

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6个月的任职前船上见习

GMDSS限用操作员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完成GMDSS限用操作员岗位适任培训

 

 

通过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证书考试

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还须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精通急救培训

GMDSS通用操作员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精通急救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完成GMDSS通用操作员岗位适任培训

 

 

通过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考试

 

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同上

完成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岗位适任培训

担任GMDSS通用操作员满12个月

 

通过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考试

 

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同上

完成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岗位适任培训

担任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满18个月

 

通过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考试

 

其他船员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和保安意识培训

 

 

 

申请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其他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表注:
      1.表中“海上服务资历”一列中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须申请适任证书考试之日前5年内的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资历,其中申请无限航区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可以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
      2.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者,应当持有有效的沿海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申请适任证书吨位或者功率提高者,应当持有有效的与所申请的吨位或者功率较低一级但航区和职务相同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吨位或者功率提高者,可以免予船上见习;但申请吨位提高至3000总吨及以上适任证书的船长和大副或者功率提高至3000千瓦及以上适任证书的轮机长和大管轮须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3个月船上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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