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起止时间:2019-11-14 至 201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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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将121.43条(b)款修改为:
      “除本条(a)款规定的安全总监以外,可以使用较少的管理人员的配备,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经局方批准:
      (1)合格证持有人能证明,由于所涉及的运行种类、所使用的飞机数量与型号和运行的区域等因素,以同等安全水平完成运行;
      (2)安全总监不允许由本条(a)款其余职务的人员兼任;
      (3)对所运行机队不超过二个航空器型号并且采用协议维修单位实施维修的,总工程师一职可以由维修副总兼任。”
      

二、 将121.417条(c)款(2)(i)项修改为:
      “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800小时,或者毕业于按照CCAR-141部批准的课程,该课程至少有250小时飞行训练时间;”
      

三、 将121.481条(b)款(2)(iii)项修改为:
      “3级休息设施,是指飞机客舱内或驾驶舱内的座位,应可倾斜40度,并可为脚部提供支撑;或经局方批准的其他方式;”
      

四、 将121.495条(b)款修改为:
      “(b)任一机组成员在实施按本规则运行的飞行任务或主备份前的144小时内,合格证持有人应为其安排一个至少连续48小时的休息期。对于飞行值勤期的终止地点所在时区与机组成员的基地所在时区之间时差少于6个小时的,如机组成员飞行值勤期和主备份已达到4个连续日历日,则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第5个日历日为机组安排新的值勤期,前续航班导致的备降情况除外。”
      

五、 将121.629条(a)款和(b)款修改为:
      “(a)对于定期载客运行,除本条(b)款规定外,在每次飞行前,只有确认在航路批准时本规则第121.97条和第121.101条所要求的通信和导航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方可以签派飞机在该航路或者航段上飞行。
      (b)对于定期载客运行,如果由于超出合格证持有人控制能力的技术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在航路上没有本规则第121.97条和第121.101条所要求的设施或设施不可用,只要机长和飞行签派员认为现有的设施与航路所要求的通信和导航设施等同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即可签派飞机在相应航路或者航段上飞行。”
      

六、 将121.719条(h)款(2)(i)(1)项修改为:
      “(1)如果作为机体发动机组合一部分的发动机的空中停车率(基于12个月滚动平均值)超过下列数值,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综合评审其运行,以识别任何共因影响和系统错误。
      (A)如果延程运行时间小于或等于120分钟,空中停车率为0.005次/1000发动机工作小时。
      (B)如果在北太平洋区域延程运行时间超过120分钟且小于或等于207分钟,以及在其他区域延程运行时间超过120分钟且小于或等于180分钟,空中停车率为0.003次/1000发动机工作小时。
      (C)如果在其他区域延程运行时间超过180分钟,空中停车率为0.002次/1000发动机工作小时。”
      

七、 将全文中“保安”的措辞修改为“安保”。
      本决定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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