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部门:统计局 起止时间:2020-10-30 至 202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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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
      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
      (三)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
      (四)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
      (五)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二、 将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合并为两条,修改为:“第三十条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涉外统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单位、个人,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调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涉外统计调查资格,撤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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