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起止时间:2021-07-28 至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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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9)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关于修改《海上船舶污染事故

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6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事故调查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对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责任船舶、有关作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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