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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时间:2019-01-31 08:13阅读次数:204【文件下载】

 

 

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18年1月1日实施。为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内容保持一致,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了《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工作。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一)与新修法律规定保持一致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销售条款做了大幅修改,删除了相关条款,并提高了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的限制数额。《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19号)与新法内容不一致。修订《规定》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有效指导和规范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

修定《规定》,能有效指导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有利于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规范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发挥监管作用。

二、修订过程

在《规定》修订过程中,参照了有关司法判决文书、国家工商总局的有效答复、有关省(市)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配套条例、办法以及相关学术调研意见。在江苏、青岛、北京多次召开部分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规章研讨会和专家讨论会,形成初稿,又分别征求了市场监管总局各司局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形成了讨论稿。2019年1月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召开竞争法专家座谈会,对讨论稿进行了研讨。针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充分吸收合理建议,形成本次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修订内容

《规定》从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着眼于对有奖销售的禁止性情形、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的禁止行为做了详细规定。《规定》经过修订,名称改为《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条款内容四条,新增条款内容五条、删除条款内容两条,共计十三条,现将有关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主要包括:

(一)对有奖销售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规定》根据执法实践和司法判例,列举了目前经营者在从事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中存在的禁止性行为。特别对抽奖式有奖销售违反法定最高限额行为进行的单独列举,目的是指导执法人员的执法实践,明确《反法》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限额的立法精神,预防经营者采取巨奖抽奖销售而激发消费者的博彩心理,导致消费者非理性消费,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最高奖限额的表现形式做了明确规定

特别规定了“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非现金形式作为奖励的,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的市场价值超过五万元”,即明确以物品使用权的“市场价值”来衡量最高奖金额。既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使用权当期的价值,以确定最高奖金额,同时预防经营者故意标低价格,规避有奖销售最高奖限额规定。

(三)对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附赠式有奖销售中有奖销售的经营者是要附带地向所有购买其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经营者应该对赠品的产品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规定》对经营者不如实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或者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做了禁止性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不合格产品作为奖品和赠品,不得免除或减轻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对网络有奖销售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为推广移动客户端、招揽客户、提高网站知名度、获取流量、提高登录者的点击率等,在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上搞有奖竞猜转发抽奖、下载移动客户端赠送彩票抽奖等活动,或者附带性地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行为,构成有奖销售的,按照有奖销售相关规定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