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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来源:交通运输部发布时间:2019-05-31 08:50阅读次数:94【文件下载】

 

为大幅提高乏燃料运输能力,促进核电可持续发展,我部组织起草了《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保障乏燃料公海铁联运体系有序运转的需要。乏燃料公海铁联运体系建设对于保障核电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乏燃料运输法规体系还不完善,2003年颁布的《核反应堆乏燃料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仅考虑了乏燃料的道路运输,缺少对乏燃料铁路和海路运输的管理要求,不能满足公海铁联运体系建设的需要。《管理办法》定位于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公安部等多部门联合规章,是界定乏燃料运输各参与方职责义务及乏燃料运输各环节基本要求的主要法规依据,对于保障乏燃料公海铁联运体系有序运转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满足乏燃料公海铁联运体系安全运行的需要。乏燃料运输涉及托运人、承运人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对核材料运输审批、运输过程、应急预案及安保押运等都应有具体要求,确保在运输过程中,相关容器及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同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通过制定本《管理办法》,可以进一步明确各参与方及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确保乏燃料公海铁联运安全运行。

三是推动乏燃料公海铁联运体系集约高效的需要。乏燃料公海铁联运法规体系是打通公海铁联运通道,大幅提高乏燃料运输能力的重要保障。乏燃料运输监管涉及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的协调乏燃料运输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乏燃料公路超限运输审批及海运船舶通航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乏燃料公路运输审批制度与实物保护监督管理、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乏燃料公路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审批与备案、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乏燃料铁路运输监督管理,通过制定本《管理办法》,可以进一步明确乏燃料公海铁联运模式下工信、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审批流程,强化各审批环节有效衔接,规范审批要求、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周期,减少交叉重复,提高乏燃料运输工作效率,降低运输成本。

二、起草工作情况

(一)基本原则

严格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开展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注重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注重依据充分。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符合上位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的基本要求,具有充分的法规依据。

二是注重法规衔接。《管理办法》以《核反应堆乏燃料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为基础,充分考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补充完善乏燃料海路运输、铁路运输、公海铁联运的相关要求。

三是注重解决问题。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中核、中广核、国核铀业等有乏燃料运输需求的企业意见,对企业关注的审批流程及时效性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结合公海铁联运特点研究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尽可能在《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规定,真正使《管理办法》出台后能够促进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二)起草过程

一是深入开展调研。为了学习和借鉴英国、法国乏燃料公海铁运输体系建设运营经验,加快推进我国乏燃料公海铁联运体系建设工作,2017年9月10-16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组织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中国船级社、中核集团等单位,赴英国、法国进行调研。深入了解了英、法乏燃料运输体系的总体情况、运作模式、技术装备和法规标准,并总结能为我国所用的有益经验。

二是组织专业力量。《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委托公路科学研究院牵头,组织中核集团、中广核集团、国核铀业集团、水运院、铁科院等单位组成编制工作组,共同起草。起草组涵盖了龙头核电企业以及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及铁路运输的专业研究机构,是乏燃料运输领域最具发言权的专业力量,保证了《管理办法》可以真正解决行业难题,为行业所用。

三是多次专题研讨。起草组于2018年9月13日召开编制工作启动会,讨论确定了内容框架、工作分工及计划安排;10月23日召开专题研讨会议,各编制单位分别介绍各自其负责部分的具体内容,充分讨论后形成《管理办法》(讨论稿);11月23日,再次召开专题研讨会议,组织起草单位共同对《管理办法》的内容逐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管理办法》(初稿);工作组于2018年12月再次修改完善后,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4月,第三次召开专题研讨会议,组织起草单位集中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集中讨论修改,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运输审批,运输过程,安全与应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57条。对重点内容说明如下:

(一)明确了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乏燃料运输是国家管制的核活动,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不同分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乏燃料运输管理活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乏燃料公路运输、海路运输、铁路运输,承运人资质认可的管理和承运人运输作业人员资格认可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乏燃料运输的公共安全管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乏燃料运输活动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乏燃料铁路运输的资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场站的认可,铁路事故救援力量的保障,运输组织的监督管理。

(二)明确了运输审批流程

本部分明确了乏燃料运输转移过程中,对于乏燃料运输通行手续、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等的具体申请流程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批要求。乏燃料公海铁联运,涉及到国家核安全局对容器、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的审批,公安部门对通行的审批等,本《管理办法》通过整合、细化接口,不超越各部门职责,探索建立联合审批机制。

(三)明确了运输作业过程中的具体要求

本部分首先明确了托运与承运双方的义务。对于乏燃料运输的托运人的乏燃料运输容器、货包,乏燃料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应急预案、安保押运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双方的工作人员培训、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作了相关规定。其次,在运输过程中,对于承运人道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路运输、以及公海铁联运的具体业务也提出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相关容器及设备应处于良好状态,并且在运输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同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工作。运输过程及运输结束后,需要将有关信息也应及时告知相关管理部门。

(四)明确了安全与应急的具体要求

明确了对仪表设备与装备、安保押运人员、应急响应体系、运输安保方案等的具体要求。对于核事故发生时的响应程序及救援工作等作了具体规定。

(五)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

主管部门或者监督部门应对托运人及承运人进行监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有权进行查处。本部分赋予了相关部门的监管权力,也明确了监督检查过程中的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四、对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与《核反应堆乏燃料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承接问题

2003年,国防科工委、公安部、交通部、卫生部四个部门制定了《核反应堆乏燃料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从法规层面上看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涉及管理部门不全面;二是相关规定仅限于道路运输。目前乏燃料运输已发展为公海铁联运,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多部门的联合规章,进一步明确、完善乏燃料运输管理体系。本《管理办法》在《核反应堆乏燃料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乏燃料公海铁联运的运输特点,补充对于铁路运输、水路运输、公海铁联运乏燃料的相关要求,同时也将联运体系涉及的相关管理部门纳入体系。

(二)乏燃料公铁海联运审批问题

乏燃料公海铁联运涉及到公路部门对大件运输的审批,国家核安全局对容器的审批、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的审批,公安部门对通行的审批等。若按以往审批流程来看,层层报批耗时太久。本《管理办法》考虑多方因素梳理各种运输方式特点,对审批流程进行了重新规定,简化不必要程序,缩短审批时间,为顺利开展乏燃料运输公海铁联运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