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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情况说明

来源:发展改革委发布时间:2020-04-23 08:40阅读次数:101【文件下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财教﹝2019﹞226号)等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充分征求财政、海关、税收和工程中心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对2007年颁布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2号)进行了修订完善,修订形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修订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关背景情况

(一)修订任务由来。2014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要求调整优化科技创新基地,明确将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合理归并,进一步优化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完善评价机制。为落实国发〔2014〕64号有关工作部署,2017年8月,科技部、财政部、我委联合印发了《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明确委管理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按整合重构后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功能定位,合理归并,符合条件的纳入新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序列进行管理。为了规范新的国家工程中心建设管理和运营,需对原《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进行适应性调整和完善修订。2019年12月,财政部、科技部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财教﹝2019﹞226号),明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服务运行的后补助支持政策,并将国家工程中心纳入执行,为修改管理办法和推动已有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优化整合创造了前提条件。

(二)主要修订过程。根据调整优化科技基地的工作部署,修订工作主要包括3个阶段。一是调查研究。2018年以来,我们以座谈和访谈等方式,广泛听取工程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的意见和建议,重点就推动政策延续、提高优化整合工作效率、优化工程中心管理等方面深化研究,为管理办法修订打下基础。二是起草并修改完善《修订版》。组织第三方机构深化研究,重点围绕管理办法的内涵外延,以及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关切的功能定位、申报主体、申报和审核程序、项目管理、支持政策等重点方面反复研讨,于2018年9月形成《修订版》(初稿)。在此基础上,连续召开行业主管部门、工程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单位、地方发展改革委座谈会,充分听取和吸纳相关意见,完善形成《修订版》三是征求意见。2019年1月以书面形式征求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意见。其中,财政部就工程中心享受后补助资金政策、联合发布以及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等关键内容坚持不同意见。考虑到财政后补助政策等对本次修订非常重要,经与财政部进行多轮反复沟通,最终基本达成一致,并写入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财教﹝2019﹞226号)。

二、主要修订内容

遵循国家科技创新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新要求,与2007年我委颁发《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相比,《修订版》重点在工程中心的总体要求、支持政策、组建形式、运行评价、资金申请和项目监管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在总体要求方面。一是明确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等新时期科技创新战略部署。二是强化工程中心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大战略需求布局,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三是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工程中心的目标定位和建设任务进行了补充和调整。

(二)在管理部门分工方面。一是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工程中心的组织管理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工程中心建设和协调有关政策。二是明确工程中心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责任

(三)在申报和组建方面。一是明确按照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工程、重点区域发展需要,提出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和布局。二是要求工程中心申报单位,需“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三是明确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相关数据能够独立核算。四是鼓励以创新联合体方式申报工程中心,鼓励部门和地方层面的工程中心优先申报。

(四)在运行评价和监督管理方面。一是进一步强调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原则每两年对通过正式核定的工程中心组织一次集中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二是预备期的工程中心在申请认定前,需进行评价且结果中等及以上,并实行“被评为优良的予以支持,并评为基本合格的将给予警告,被评为不合格的将予以撤销”等优胜劣汰机制三是明确工程中心定期上报单位更名、重组等情况,并及时予以调整;对经国家审定不再作为国家工程中心的,停止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并补缴相应款项。

(五)在支持政策方面。一是明确根据工程中心所处阶段,给以不同资金支持。在预备期,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定比例限额(不超过新增总投资的30%、一般限额5000万元)方式给予创新能力建设资金支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在运行期,通过正式核定并评价优秀或良好的工程中心,可申请财政部后补助资金支持。

三、《修订版》主要内容

《修订版》共包括总则、组织管理、申报与审核、运行评价、支持政策、监督管理和附则等7章41条。

(一)总则。重点明确了工程中心的制定依据、基本定义、建设宗旨、建设任务、责任义务5条内容。包括工程中心要根据国家和产业发展需求,按照相关批复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各项任务等。

(二)组织管理。主要有组织部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3条内容。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工程中心建设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政策文件制定、审批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开展运行评价等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是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工程中心申报、验收、运行管理,给予工程中心资金和政策支持等。

(三)申报与组建。主要有布局领域、申报条件、组建形式、鼓励联合、报告编制、主管部门推荐、方案论证、择优启动、筹备运行、筹备监管、筹备期限、核定申请、超期规定、部门核定14条内容。

(四)运行评价。主要有评价制度、评价指标、评价程序、结果划分、结果确认、信息报送6条内容。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原则按每两年一次的频率对正式核定的工程中心进行集中评价,按照数据采集、数据初审、数据核查、结果审核等程序开展评价,并向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不合格5挡等。

(五)支持政策。主要有能力建设、后补助、关税优惠、综合保税等4条内容。包括进入预备期的工程中心,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申请国家资金补助。进入运行期且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工程中心,可申请国家后补助资金等支持,以及正式核定的工程中心享受进口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等。

(六)监督管理。主要有重大调整、整改追责、单位变更、数据真实、撤销处理、情况核查、情况通报7条内容。包括对无法完成预期目标的工程中心,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追责。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材料和数据应该真实可靠。出现运行评价不合格、两次评价均为基本合格的、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以及海关和税务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予以撤销称号等。

(七)附则。主要有中心命名、地方参考、施行时间3条内容。包括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XX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鼓励各地方参照制订省级工程中心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