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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来源: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发布时间:2020-07-16 08:30阅读次数:87【文件下载】

 

一、修订原因

现行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于2013年12月底由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2014年2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实施,对加强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新闻出版业技术创新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该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符合新闻出版标准化工作实际,亟待修订,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适应国家机构改革的需要。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新闻出版管理职责划入中宣部,由中宣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工作。因此,《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须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明确新闻出版新的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二是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需要。2017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标准化法实施30年来第一次修订,内容变化很大,被称为“大修”。2018年1月,修订后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同时开始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的新要求,增强新闻出版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性,须对现行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和原则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是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本次修订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有关要求,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在总结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闻出版行业发展与改革需要,同时借鉴其他行业标准化管理的做法和经验,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修订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一是坚持与国家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协调衔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办法保持一致,充分吸纳国家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有关要求。

二是坚持与中宣部三定方案的业务范围和职能要求协调衔接,理顺管理机制,明确标准化管理部门、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职责分工。

三是坚持与新闻出版标准化工作实践和发展需求协调衔接,明确问题导向,细化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新闻出版标准化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修订过程

本项修订工作列入中宣部2019年立法项目计划中宣部出版局负责牵头组织,印刷发行局、版权管理局参与;具体工作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标准化所承担,全国新闻出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印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出版物发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新闻出版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版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同参与。

2019年3月,《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启动,修订工作组成立。工作组在充分吸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目前新闻出版标准化的实际情况,对现行的标准化管理办法进行增删、补充、完善,形成《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管理办法》(讨论稿)。修订期间,工作组组织召开了5次专家研讨会和数次工作组会议,广泛听取新闻出版行业管理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科研院所、教育机构及出版企业等专家意见,多次对管理办法的讨论稿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修改。2019年9月,形成《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各省(市、区)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到50条反馈意见,其中包含28条修改意见。经工作组研究讨论,采纳11条修改意见。

四、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办法名称进行了调整

参照新闻出版其他法规的做法,将《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调整为《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是修改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管理组织机构,厘清组织机构间关系,明确职责分工

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管理组织机构调整为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统一管理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标准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其业务范围内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监督;地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新闻出版(版权)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范围内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新闻出版(版权)标准注册管理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标准化相关组织机构依据工作职能开展标准化工作。

三是明确新闻出版(版权)标准的类别、制定主体及层级定位

新闻出版(版权)标准体系调整为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五类构成。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由各级新闻出版(版权)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由新闻出版(版权)社会团体、企业按有关规定组织制定

在此基础上,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鼓励新闻出版(版权)社会团体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鼓励新闻出版(版权)企业根据需要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

四是提高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制定工作和标准质量的要求。

规范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规定标准应当在借鉴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标准立项、编制等工作。同时,强化标准质量要求,规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五是完善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机制

1.建立和完善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适时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结果作为标准修订、废止的依据。

2.支持社会参与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工作。鼓励新闻出版(版权)社会团体企业和教育、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3.推动新闻出版(版权)国际标准化工作。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和产业发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六是增设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化监督制度

1.补充建立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规定开展新闻出版(版权)有关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2.补充建立受理举报、投诉制度,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七是补充新闻出版(版权)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规定

为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补充规定在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制定阶段,参与标准制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尽早向相关新闻出版(版权)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标准中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