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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来源:应急管理部发布时间:2020-09-03 09:00阅读次数:105【文件下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强企业主动防控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的内生动力,提高安全监管监察的精准性,应急管理部研究起草了《工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施行,现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从2019年11月份开始,国务院江苏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督导组对江苏进行为期三个月的集中督导。督导组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江苏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3·31”爆燃事故等多起典型事故进行了深度调研分析,结合近年来其他地区典型事故案例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建立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报告制度,解决目前存在的企业隐性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的问题。在多次与江苏省应急厅及市县应急局、部分企业进行座谈征求意见,并学习借鉴美国、欧盟、国际劳工组织等相关做法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报告规定(草案)》。2020年3月,应急管理部按有关立法程序征求了各省级应急厅(局)、部机关各司局和部属有关单位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思路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学习、认真领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和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关于“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精神,把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贯穿始终。

(二)提高法治思维,将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参考借鉴欧洲《赛维索法令》、美国环保署《风险管理计划》、国际劳工组织《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中关于安全风险报告有关规定,将我国近十多年来重大危险源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机制等各类文件,江苏南京、泰州等地先行先试的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以及其他地方开展的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管控、报告制度中切实管用、操作性强的规定提炼出来,上升为约束力强的法律规范。

(三)健全操作规范,解决“不会报”的问题。要求企业建立风险信息档案,利用工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分行业领域填报数据,监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管控和报告制度,提升企业防控重大安全风险、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内生动力。

(四)健全监管措施,解决“不想报”的问题。通过建立分级报告、重大风险报告监督抽查、差异化执法、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等制度措施,明确罚则,加强对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责任的监督检查,强化企业不如实报告、逃避监管等行为的惩戒力度,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和水平。

三、主要内容

《规定(征求意见稿)》共六章32条,分为总则、风险辨识和评估、风险管控和报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规定适用范围、原则要求等内容。为加强企业风险辨识评估规范化管理,明确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制定工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目录(第四条)。要求工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将重大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主要负责人对相关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明确分级属地报送的原则,要求一般工矿企业向所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第六条)。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接收工矿企业报告的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第七条)。

(二)风险辨识和评估(第八条至第十三条)。包括工矿企业定期辨识评估要求、风险辨识重点环节和内容以及重大安全生产风险范围等。要求工矿企业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风险辨识评估,可以聘请相关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提供支持(第八条)。在辨识安全生产风险工作中,明确了重点作业场所、生产工艺流程等七类重点环节和内容,并明确重大安全生产风险范围(第九条、第十条)。此外,还要求企业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出租、发包双方相关责任以及需要及时进行辨识评估的情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风险管控和报告(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企业管控和报告责任。要求企业每年1月31日前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并建立有关信息档案(第十四条)。明确重大风险清单内容(第十六条),要求采取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第十七条)。同时,要求企业对重大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警示和公示,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四)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第二十一条)。体现“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制定执法计划时,根据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报告情况,实行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执法,制定监督抽查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等为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提供技术服务工作,提高专业化、科学化水平(第二十五条)。

(五)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为了增强风险报告制度的刚性,专门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企业设定了行政处罚措施(第二十七条)。明确将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工矿企业有关违法行为纳入信用体系管理(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六)附则(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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