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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时间:2020-09-04 09:00阅读次数:159【文件下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止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激励研发与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效衔接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对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原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原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修订工作。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一)修订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探索加强对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及其源代码等的有效保护”,《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第29项任务明确提出要修订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些都为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供了遵循和指引

(二)修订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是与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保持一致的内在要求。2017、2019年两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条款进行修改完善,一是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的定义二是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三是扩大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体范围;四是增加了“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五是进一步强化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举证责任的转移作了规定。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增强法律的适用性。

(三)修订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执法检查的要求。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检查,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效果予以了充分肯定。同时,执法检查中地方反映,执法人员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概念的判定标准不易把握,市场监管总局亟需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配套规定,对相关法律规定条款予以细化,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修订的主要思路

(一)强化产权保护,鼓励自主创新。商业秘密作为企业通过长期研发投入和市场积累所形成的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竞争手段,越来越成为企业知识产权组成中的核心竞争力。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的指导和帮扶,有助于激励科密集型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巩固创新成果,提升核心竞争力,为企业激发研发热情和创新活力赋能增值,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维护商业诚信,优化营商环境。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价值目标,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明确指引。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止和查处,防止对他人商业秘密的不当获取和使用,有助于鼓励经营者通过诚信手段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明确行为边界;有助于为优势企业创新发展腾出空间,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助于为加快建立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有益示范。

(三)坚持问题导向,细化法律规定。部门规章作为连接法律规定与经营活动的重要中间环节,一方面要对市场经营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行梳理、总结、提炼;另一方面要对法律中相对原则的规定,结合竞争行为中的突出问题,予以细化和明确,为基层执法办案提供指引,有效指导执法实践,提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市场监管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

修订过程

2019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有关精神,根据2017、2019年两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委托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多位专家分头开展系统研究论证,在专家意见稿基础上,起草了《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初稿;充分听取、吸收地方执法部门意见,结合执法实践,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先后召开多场由相关部委、司法部门、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专家学者、行业协会、企业代表参加的研讨会、论证会。在汇总、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修订的主要内容

1998年施行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2条,没有分章节。考虑到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调整,现在的《征求意见稿》共六章39条,在体例上进行了优化,分总则、商业秘密界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法律责任和附则。考虑到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禁止,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及相关利益,因此,我们对原规定的题目进行了调整,修改为《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对正文部分,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总则。在原有规定的立法目的、依据基础上,增加了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工作要求等内容。

(二)商业秘密相关概念。根据执法实践,坚持问题导向,对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有关商业秘密及其构成要件中的相关概念进行解释、细化。主要包括:一是对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商业信息等概念进行界定。二是对商业秘密最重要的三个构成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予以界定和细化。三对商业秘密权利人、侵权人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予以明确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本章对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方式进行细化,增强法律的可适用性。一是对以盗窃等方式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形予以细化二是对“披露”“使用”等概念予以界定。三是对“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予以界定。四是对“限制性使用商业秘密”予以界定五是对通过教唆、引诱、帮助等方式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形予以细化。六是对第三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予以明确。七是对“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情形予以明确。八是对反向工程等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予以明确。

)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本章在原规定关于执法机关、行政调解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权利人提交材料的要求、委托鉴定、案件中止等内容。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认定处理。二是对权利人在举报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明确。三是明确了商业秘密案件引入鉴定或专家意见的情形;四是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认定和采信规则。五是对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据进行保全的情形进行规定。六是对案件中止、司法移送、责令停止侵权等程序性内容予以细化。

法律责任。本章在保留原规定关于法律责任、侵权产品处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等内容基础上,增加了对“情节严重”认定、违法所得及造成权利人损害的计算等内容。

(六)附则。一是明确了商业秘密保护的例外情形,对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秘密,不在本规定的保护范围。二是明确了涉外案件的层级管辖规定。三是对《规定》的施行日期和相关规章的废止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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