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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来源:交通运输部发布时间:2020-09-17 08:00阅读次数:45【文件下载】

 

依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铁路运输监管工作实际,国家铁路局组织修订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重要部署的要求。近年来,接连发生“8·12”天津港、“3·21”江苏响水、“6·13”温岭槽罐车等爆炸事故,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严格实施危险化学品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安全监管。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急需修改《规定》,完善法规制度,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管。

(二)修订《规定》是落实法律法规新要求的具体措施。自2015年《规定》实施以来,国家颁布实施《反恐怖主义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央综治办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需结合上位法制修订情况,将相关内容纳入《规定》。

(三)修订《规定》是推进依法履职的要求。近年来,随着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履职不断深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逐步显现,迫切需要结合实际修改完善,如根据运输企业反映的情况,需进一步明确新品名危险货物等的运输条件及试运程序;结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暴露出来的问题,对涉及国家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危险货物应急运输,需明确运输危险货物有关限制条款的豁免程序和条件等,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二、修订过程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推进规范性文件的废改立工作,我们组织专家对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进行梳理提出清理意见并进行研究论证,确定了将相关行业管理内容纳入《规定》,相关安全技术要求修改制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要求》行业标准的基本思路。

结合上位法制修订情况和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2019年5月,国家铁路局组织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调研。后根据调研等情况,提出修订草案初稿,并逐步修改完善。

2020年3月至5月,通过深入分析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及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规章需要完善的事项等,组织专家多次研讨修改,进一步修改完善修订草案初稿。

2020年5月14日至21日,组织征求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做了修改完善。2020年7月2日至8月4日,征求发改委、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集团、国家能源投资集团等9家部委和单位意见,在对相关意见采纳、吸收的基础上,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借鉴联合国、铁路合作组织及国内道路、水运、民航等行业经验,突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增加了“法律责任”以及11条内容并修改完善部分条款。主要修改如下:

(一)完善危险货物品名范围。明确铁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由国家铁路局制订并公布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未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标准确定为危险货物的,按本规定办理运输。范围更科学、严谨,并与相关行业关于危险货物范围的表述保持一致。(第二条)

(二)规定特殊情况下予以豁免的情形。结合铁路装备技术发展、疫情等特殊时期危险货物应急运输等需求,借鉴联合国、铁路合作组织及道路、民航等部门做法,明确在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条件下,不受本规定或部分条款限制的危险货物,包括危险货物属于运输工具的组成部分、应急运输或者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等三种情形。(第二、七、四十九条)

(三)明确新品名危险货物等运输安全要求。对法规标准尚未明确安全运输条件的新品名危险货物运输等,在确保符合依法履职的前提下,充分考虑铁路行业特点和运输实际,规定运输企业组织试运的安全技术和管理要求,明确试运结束后以制修订标准或者技术规范方式纳入正式运输。(第十三条)

(四)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一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借鉴相关行业做法,补充完善托运危险货物的安全要求(第十四~十七条)。二是强化运输各方责任落实,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细化完善企业签订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的要求。(第二十五条)。三是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等,强化危险货物运输工具实行监控和信息化管理的要求(第二十八条)。四是强化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的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培训内容及培训考核要求等(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五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意见》等,明确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工作要求(第三十三条)。六是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及演练、应急处置等要求。(第三十五条)

(五)完善违法行为惩处手段。对铁路运输企业、托运人等单位违反本规定运输危险货物的行为,《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尚未设定法律责任的,借鉴《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经验,采取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措施强化监管,同时,本规定增加了一章“法律责任”,在规章权限内增加了行政处罚。(第四十三、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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