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部署,配合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改革、结合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发布的R87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量》(2016版)和R79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标签要求》(2015年版),计量司组织修订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办法》是监管模式改革的需要。《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对生产者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允许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监管模式是以政府核查为基础而开展的,政府部门的信用担保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诚信计量的主体责任。2018年12月4日,总局印发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通知》(国市场计监〔2018〕240号),在全国范围进一步深化计量领域“放管服”改革,创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监管方式,将现行的“企业自愿申请+政府核查发证+市场监督”的管理模式改为“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后续监管+市场监督”的管理模式,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强化对改革的法治保障,把改革完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监管模式的举措和成果及时用法律形式确定和巩固下来,亟待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办法》是同国际建议有关要求一致的需要。《办法》中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提出了一些具体技术要求,这些具体要求依据的是2005年制定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该规则在技术内容上与国家法制计量组织国际建议R87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量》(2004版)和R79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标签要求》(1997年版)等效。目前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已经发布新的R87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量》(2016版)和R79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标签要求》(2015年版),在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的一些技术内容上提出了新要求,为同国际建议要求等效一致,《办法》中的相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修改。
二、修订过程
2016年6月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结束后,我司启动《办法》修订工作,组织修订了《办法》中涉及改革的相关条款。2017年我司将讨论形成的《办法》面向各省局征求意见,结合各省局反馈意见对《办法》进行完善。
2019年7月,组织召开专家座谈会对《办法》进行讨论。11月,将修改后的《办法》向省局征求意见,结合反馈意见进行修改。
2020年9月,《办法》征求局内各司局,各省局,国家计量院,计量学会、计量协会的意见,结合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和公示的制度。规定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评价其达到要求的,应当进行自我声明。声明后即可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二是对已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违反要求和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三是将涉及到的技术要求进行调整,与根据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发布的R87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量》(2016版)和R79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标签要求》(2015年版)修改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相统一。技术性较强的抽样方案不再以附表的形式出现在《办法》中,具体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要求。
四是将禁止误导性包装原则规定的条款删除。对误导性包装的界定是一个复杂问题,目前世界各国的要求不尽相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也没有做出统一规定,原有条款仅是原则、倡导性的要求,缺少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