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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时间:2020-10-16 08:18阅读次数:53【文件下载】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落实好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制度,规范型式批准许可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型式批准管理目录调整的需要。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将原有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进行了调整,重新明确了需要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目录,因此需要对《办法》中涉及的内容进行修订。

(二)进一步规范型式批准行政许可的需要。《办法》对型式批准行政许可行为进行了要求,伴随进一步深化改革,结合多年实践,发现型式批准这一行政许可仅是设定许可,颁发许可证书,许可证书尚未设定有效期,既没有对相关制造企业起到约束作用,也增加了市场监督管理的难度、风险,因此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过程

2016年10月,启动型式批准制度实施调研工作,通过调查问卷、数据分析、座谈交流等方式对有关计量器具生产销售企业、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计量技术机构等单位进行调研,期间共收到436份反馈问卷。调研内容涉及对标国际通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度、现行制度运行成效以及发现的问题,并对完善我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度提出相关建议。

2017年,在上海召开全国法制计量委员会型式批准工作组会议,对华东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提交的《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修订初稿进行评审,并对型式批准制度改革进行了研讨,提出对《办法》的修订思路要求。

2018年,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适应取消制造许可后计量器具管理方式变化,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办法》进行修改。

2019年,结合机构改革后对型式批准制度的新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年4月,计量司征求全国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计量处意见,并对《办法》进行了进一步完善。9月,征求局内各司局,各省局,国家计量院,计量学会、计量协会的意见,结合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办法》适用计量器具范围。将第三条明确修改为“本办法适用的计量器具范围,是指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

(二)增设型式批准证书有效期规定。新增第十六条“型式批准证书有效期5年,需要延续依法取得型式批准证书有效期的,申请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型式批准证书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型式批准证书有效期进行了规定,同时在修改后的第十三条增加一款“申请单位应对全部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进行保存,保存期不少于5年”对申请单位提出保存样机的要求。修改后规定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申请单位对样机、技术资料等需要保存5年,同型式批准证书有效期5年相一致,可对后续管理中产品一致性判断提供支持。

(三)体现型式评价的统一性。取消型式评价机构可依据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编制型评大纲实施型评的内容,明确型式评价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实施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进行型式评价。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已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按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