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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来源:农业农村部发布时间:2021-01-07 08:00阅读次数:131【文件下载】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一是修改《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将“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由农业农村部下放为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二是修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将新农药登记试验由许可改为备案,删除规定许可审查的相关条款,并增加备案要求的内容。三是修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将七类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由登记改为备案。四是修改《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删去农业农村部进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认定”的规定。五是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担的“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改为备案。六是修改《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删去农业农村部对已经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进行审批的规定。七是废止《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不再开展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

二、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的要求

一是外商投资法施行后,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再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进行分类,其组织机构、组织形式等统一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据此对《渔业行政处罚规定》中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分类的条款作了相应修改,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渔业企业”修改为“外商投资渔业企业”。二是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关于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兽药进口管理办法》中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不符的条款进行修改,删去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不得销售进口的兽用生物制品的规定。

三、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配套措施

一是修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明确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明确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检不合格1批次以上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换发时应当进行复核检验,其他情形不需进行复核检验。二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明确对特许利用申请进行评估的时限不得超过两个月。三是修改《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依法完善对种子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手段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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