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局领导关于加强“三基”建设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配套《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R3)的修订,我司拟定了《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CCAR-143)草案。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R2)自2010年5月1日发布施行以来,在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和训练方面起到了良好效果,但随着民航快速发展,运行范围日益扩大和运行环境日趋复杂,行业对航空公司运行控制及其飞行签派员有了新的需求。同时国际民航组织对飞行签派员训练也提出新的要求,现行有效的CCAR-65R2已不能适应和更好地支持未来飞行签派员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管理工作,有必要尽快对现行CCAR-65R2进行修订。
由于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是两个单独的行政许可,我司参考民航局对飞行、维修、空管等专业人员执照与训练机构规章分开管理的原则,将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内容从CCAR-65R2中独立出来,修订为《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CCAR-143)。
二、修订原则
(一)规范行政许可,贯彻好国务院关于“放管服”以及“简政放权”的政策要求。
(二)强化三基建设,落实好民航局关于加强“三基”建设的总体要求。
三、修订过程
四、规章结构与主要内容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CCAR-143)共5章24条,主要内容如下:
1.A章为总则。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机构及职责。
2.B章为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的一般规定。包含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颁发条件,合格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合格证内容、真实性、有效期、修改和展示,训练课程和训练管理手册及其修订的程序,获取合格证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C章为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要求。对训练机构的人员、教室、教学设施设备、训练课程和训练管理手册,训练结业证书和记录的要求进行明确了规定。
4.D章法律责任。包括对未取得合格证擅自训练、申请提供虚假材料、违规行使权合格证的处罚以及信用管理。
5.E章附则。明确CCAR-143的生效日期和已经持有合格证的训练机构的过渡期。
五、修订的具体内容
1.深入落实“放管服”要求,修改训练机构有效期,减轻企业负担。
(1)训练机构合格证有效期由2年修改为5年。旨在降低企业成本,充分发挥训练机构训练体系的自我管控作用。
(2)删除延期合格证有效期的第一次测试合格率达到80%的要求,通过航空公司对学员的聘用选择等市场行为减少行政约束。
2.强化精准监管,细化和明确了训练机构的具体审定标准。
根据监管和实际调研需求发现,CCAR-65R2对训练机构在人员、教学设施设备、训练课程、训练手册以及质量控制方面的规定已不满足行业当前及未来的训练需求,在本次修订中,从行业实际出发,细化和明确了训练机构人员、教学设施设备、训练课程、训练手册以及质量控制等要求,并对绝大部分指标进行了量化或规范,以便于训练机构的申请、自我管理以及监察工作的开展。
3.积极落实国家和民航关于“校企合作”有关要求。
配套飞行签派员关于知识和能力的要求,飞行签派员是在依托航空公司运行控制系统和体系下开展工作,为促进训练机构提升教学效果,对于讲授签派实践应用课程的教员经历进行明确,鼓励训练机构与航空公司合作,聘用其有经验的人员作为教员。
4.从训练源头抓“三基建设”,修改飞行签派员训练知识点,强化训练质量管控。
(1)配套飞行签派员知识和能力需求,修改了飞行签派员训练知识点的要求,从训练源头上落实好“三基建设”。
(2)为确保训练质量,结合ICAO 9841《培训机构审批手册》规定了训练质量控制人员的要求,明确训练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训练质量控制人员,确保教学持续保持审定的教学水平。
六、意见收集情况
在规章的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了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航空公司、院校、训练机构等单位及飞行签派员、签派学员等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对有关意见进行了汇总、研究与讨论,并采纳了部分合理建议。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