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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来源:证监会发布时间:2021-09-03 20:05阅读次数:37【文件下载】

 

根据深化新三板改革、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总体要求,与改革后的市场结构相适应,证监会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信息披露办法》自2019年实施以来,对规范不同层次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深化差异化监管安排,提升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次改革后,新三板创新层和基础层挂牌公司继续适用《信息披露办法》。本次修订在保持《信息披露办法》制度框架、规范体例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结构变化情况进行适应性调整,将与“精选层”相关的条款相应删除,其余制度安排保持不变。

二、修订的思路及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调整了总则、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四章的内容,涉及条文修改5条,删除原有条文5条,条文总数由68条减少为63条。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以“创新层、基础层”分层为基础,实施挂牌公司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的总体原则(修改第四条)。

(二)第二章“定期报告”中明确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删除关于“精选层”季度报告、行业信息披露、会计师定期轮换、业绩快报及预告等差异化监管要求的相关内容(修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将原第十三条第一款并入第十一条作为第二款,删除原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三)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删除关于“精选层”设置董事会秘书、设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等差异化监管要求的相关内容(修改原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删除原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四)第五章“监督管理”中删除关于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相关内容(删除原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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