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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来源:交通运输部发布时间:2021-09-24 08:10阅读次数:224【文件下载】

 

一、修订必要性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培养安全文明高素质驾驶员、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筑牢道路交通安全第一道防线的重要服务性行业。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于2006年4月颁布施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6年4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人民群众学驾需求日益增长以及驾考制度改革不断推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面临着许多新形势、新问题。2021年,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明确提出取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为备案管理,并提出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为此,亟需结合国务院改革部署和行业发展实际,对《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优化完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制度。

二、修订原则

一是坚持深化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备案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坚持放管结合,激发驾培市场主体内生动力和行业发展活力。

二是坚持统筹衔接。统筹协调《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依法调整优化相关制度规定,完善行业发展顶层设计。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对标对表人民群众反映的驾培行业热点难点问题,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手段,推动管理部门和驾培机构优化服务举措,提升服务质量。

四是坚持利企便民。适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备案等工作需要,优化备案条件和工作流程,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和经营成本,实现减环节、减时限、优服务、提效率,让改革和发展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人民群众。

五是坚持协同治理。以打造群众满意驾培为导向,坚持多元共治,充分发挥相关各方职能优势,推动构建以学员满意度评价为基础、相关部门协同共治的行业治理体系,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社会化的驾驶培训管理格局。

三、修订工作过程

为做好《规定》修订工作,我部组织技术支持单位多次召开研讨会,组织有关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相关课题研究,赴相关省(市)进行实地调研,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咨询研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组织开展了驾培行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调查,了解行业发展需求和面临问题,认真分析研判行业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要求。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多次专题研究,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

四、修订主要内容

(一)落实行业审批制度改革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为备案管理的改革要求,调整相关制度设计。一是调整了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依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证件、许可经营及相关处罚条款内容。二是明确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备案流程、变更和终止经营要求,以及备案信息公示等相关要求。三是明确驾培机构按照备案事项开展培训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四是将其他涉及许可的相关表述统一调整为备案管理

(二)完善教练员相关管理制度。一是落实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要求,明确教练员实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二是落实驾培机构的主体责任,明确驾培机构应建立健全教练员聘用管理制度和学员评价制度,明确驾培机构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的相关要求。是规范教练员教学行为,细化了教练员相关行为要求。是针对残疾人驾驶培训面临的实际问题,优化调整残疾人驾驶操作教练员要求,便利驾培机构开展残疾人驾驶培训业务。

(三)进一步规范培训教学过程。一是明确驾培机构培训教学活动和结业考核相关要求,规范培训考核流程。二是明确驾培机构应当在其备案的教练场地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教学的要求。三是推进培训考试衔接,明确建立健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机制。

(四)进一步提升培训服务水平。一是以学员满意度评价为基础,通过调整完善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相关制度,引导驾培机构提升培训服务水平。二是调整完善驾培机构需公示的相关信息,增加了公示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要求。三是鼓励学驾双方签订培训合同、驾培机构为学员提供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保护学驾双方合法权益。

(五)加强相关管理制度衔接。一是根据《关于废止<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8号)的要求,删除了外商投资驾驶培训行业的管理规定。二是适应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在附则中调整完善了相关表述。

(六)对应修订了有关法律责任。一是明确未按规定备案、备案不属实、未按规定变更备案、超越备案事项等的处罚措施,同步删除了涉及许可管理相关处罚条款。二是调整了对驾培机构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结业考核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措施。三是对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对应调整了相应处罚措施。

(七)修订了有关附件内容。一是按照备案条款要求,增加了附件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表,明确备案需要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相关材料, 并从解决行业反映突出问题的角度出发,结合各类车型培训考试项目的实际需求,在附件1中将培训车型分为五类。二是根据本次修订的相关条款要求,对《培训记录》和《学员登记表》进行了相应调整。三是在附件4《结业证书》中增加了学员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签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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