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相关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3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是修改《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6条规定。依据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修改第三条,扩大了听证范围;修改第十一条,延长了申请期限;修改第十二条,完善了依法予以保密的表述;修改第十四条,明确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后果;修改第十五条,明确了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修改第十七条,明确了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二是修改《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1条规定。依据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修改《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将回避决定修改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作出,并增加了依法审查的内容。
三是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1条规定。删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中的“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设定的罚款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