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必要性
《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CCAR-395)是我国民航组织开展航空器事故、征候和一般事件调查的主要规章依据和指导文件。CCAR395R2自2020年4月发布实施以来,在规范航空器事件调查和提升航空安全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一年多以来,与航空器事件调查有关的国家法规政策、民航政府调查职能以及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3均出现了新的调整变化,为适应民航安全运行形势发展需要、配合2022年国际民航组织普遍安全审计、进一步提升航空器事件调查国际化水平,有必要对《规定》进行再次修订。
二、修订依据
本次修订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以下简称“附件13”)。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法律依据
我国缔结了国际民航公约,承诺尽可能遵守公约,同时我国也是国际民航组织一类理事国,在遵守公约方面理应起到表率作用。为了遵守国家承诺、维护“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在制定本规定的依据中新增了附件13。
由于附件13的部分标准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不一致,且民航局正在组织编制《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条例》,因此在制定本规定的依据中不再提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二)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
对应附件13的标准,进一步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事件,我国组织或者参加的调查按照本规定执行;对发生在我国境外的事件,我国参加或者组织的调查按照缔结的国际条约执行。
(三)明确调查不以追责为目的
对应附件13的标准,在原调查目的的基础上新增内容,明确按照本规定开展的调查不是为了分摊过失或者责任,应当与以追究责任为目的的其他调查分开进行。
(四)扩大调查报告的公开范围
对应附件13的标准,在公开事故调查报告的基础上,新增公开征候调查报告的要求,同时新增公开报告的时限为12个月,未能按时公开报告的,需定期公布调查进展。
(五)优化民航局、地区管理局调查工作职责
为更好对接USOAP审计中涉及事故调查的PQ问题,尽量与附件13所规定的成员国调查职责保持一致,即:将民用航空器事件的技术调查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要求的行政调查区分开来,有必要做出如下优化:一是不再单独就我国境内发生的外航事故及严重征候的调查做出区分;二是将地区管理局调查范围中的“一般事件”改为“认为有必要组织调查的一般事件”;三是删除“一般事件原则上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自行调查”的表述;四是将民航局对地区管理局提交的最终调查报告审议职责调整为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负责审议调查报告草案,并形成最终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经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审议通过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