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修订必要性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于2005年3月7日发布,并分别于2007年、2010年、2016年进行了三次修订,即现行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3),该规定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应用,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法规、国际标准的修订更新以及安全信息管理的发展,《规定》中的部分条款已不能更好地支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并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相关要求,决定对《规定》进行修订。
二、 修订依据
本次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三、 主要修订内容
(一) 修订向国际和国外机构进行通知的要求以符合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3的规定
根据国际民航公约的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以下简称附件13)的规定,出事所在国和进行调查的国家需向国际民航组织及相关国家发出事故和严重征候通知、送交初步报告、调查报告和资料报告。在《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中已对事故和严重征候的通知、调查报告的送交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在《规定》中删除了第十九条中与《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重复的内容,并根据附件13中关于事故和严重征候资料的报告要求,对第十九条进行了相应调整。
(二) 修订处罚内容以符合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中新增的通报批评种类,在罚则的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中增加“通报批评”。此外,将 “由局方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由局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通报批评或3万元以下的罚款”,即先要求整改,如果不整改再给予行政处罚。
(三) 修订安全信息报告程序以增加程序的可操作性
《规定》中对于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紧急事件,要求事发相关单位立即通过电话向事发地监管局报告事件信息,空管单位向所属地监管局报告,同时,要求事发相关单位均向事发地监管局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这不仅会造成空管单位电报报告和书面报告给不同监管局的问题,同时也会造成不同监管局和管理局分别收到事件信息,增加了局方之间的协调工作。考虑到“事发监管局”的概念已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且已形成行业共识,在《规定》中删除“空管单位向所属地监管局报告”的要求,事发相关单位统一向事发监管局报告。
(四) 修订复训要求以提升信息人员的胜任能力
《规定》中要求局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信息管理人员除参加初训外,每两年参加一次民航局组织的安全管理人员复训。一方面安全管理人员复训是针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培训,不适合局方人员;另一方面安全管理人员复训的培训大纲中安全信息不是必修课,造成信息人员无法获得信息管理方面的知识更新。为此,2018年以来,民航局已组织专门针对安全信息管理人员的复训,使安全信息管理人员能定期获得知识更新。因此,在《规定》中将“安全管理人员复训”改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复训”。
(五) 修订专业用语等以保持与法律规章的一致性
1、2020年4月1日施行的《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CCAR-395R2)中,将“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更名为“民用航空器征候”,为保持规章间的一致性,对《规定》中的“事故征候”修改为“征候”。
2、在《规定》中引用了《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标准,该行业标准已于2021年10月1日更新为《民用航空器征候等级划分办法》,并将“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更名为“运输航空地面征候”,相应地在《规定》中进行修改。
3、根据相关部门名称的变更,将第十八条中的“国务院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应急主管部门”。
4、《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中提到“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运行办公室”,应为“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
5、将举报受理的反馈时间从3日改为5日,保持与《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中普遍适用的期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