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透明度,人民银行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是提高市场透明度的重要举措。我国通过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主要的股权结构信息等向社会公开,对提高市场透明度有很大的作用。但是法定股权信息还不足以反映市场主体的受益和控制关系。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空壳公司、虚假注资和嵌套持股,遏制金融乱象和各类犯罪,也有助于确保真实的市场主体获得相应的资源和产业发展的政策红利,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我国商事制度改革创新。
(二)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是国际标准的要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修订国际标准过程中,已将“建立国家层面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中心”作为强制要求,目前欧美等主要经济体均已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集中登记制度。因此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在我国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机制是大势所趋。
(三)制定《管理办法》是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需要。《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已提出市场主体应备案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的要求,《管理办法》对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方式和范围、备案信息管理和使用等作出了规范,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具有必要性。
二、《管理办法》起草过程
2020年以来,人民银行针对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机制开展了大量调研,包括对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受益所有人登记有关法律制度、填报方法的详细研究,对我国法人实体开展洗钱风险评估,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对各类型市场主体的数量、规模开展调查等。2021年8月,人民银行完成《管理办法》初稿,经过多次与市场监管总局和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并征求行内、行外有关单位意见,不断对《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完善。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需备案的市场主体范围以及承诺免报条件。根据调研和法人洗钱风险评估初步结论,确定了应当备案以及免于或暂免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市场主体类型。对于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由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组成的市场主体,在承诺符合条件后可以免于填报受益所有人信息。
(二)明确受益所有人定义和识别标准。一是参考国际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明确了受益所有人的定义;二是针对公司、合伙企业等制定了具有操作性的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
(三)明确受益所有人信息采集内容和方式。一是列举了市场主体应备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要素项;二是提出对新增和存量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更新、不一致核实等要求。
(四)明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框架。一是确定了信息管理责任部门;二是规定了信息使用范围、信息质量反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