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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来源:统计局发布时间:2022-01-28 10:00阅读次数:92【文件下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监督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强化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国家统计局起草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监督意见》明确要求强化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出台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规范认定严重失信企业。《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行业信用监管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做好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充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制定《管理办法》是统计信用体系建设的客观需要。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是统计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为了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形成强力震慑,为全社会营造依法统计诚信统计良好氛围。现行的《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企业统计信用管理需要,通过制定新的《管理办法》一是进一步明确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二是进一步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程序,做好信用信息公示共享,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是建立健全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同时,在实现统计违法反面警示的同时,保护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权益。

)制定《管理办法》是统计部门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的具体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2021年1月印发《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单规范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部门对现行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纳入清理规范范围,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设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制度要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并明确认定和信用修复程序。

二、起草主要过程

国家统计局于2021年初正式启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立法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国家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要求,紧密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兼顾信用惩戒作用发挥和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等原则,整理搜集有关部门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和信用修复法规文件,结合统计督察和统计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并通过调研座谈了解地方统计机构开展统计信用建设工作情况及存在的亟待通过立法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国家统计局组织起草了《管理办法》初稿,并于2021年先后两次在统计系统征求意见,对所提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梳理、吸收采纳,并经国家统计局常务会审议通过,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5章26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目的,规定基本概念,管理原则和各级统计机构职责分工。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明确统计严重失信认定标准,规定了认定流程和文书内容,增设了开展认定工作时限要求及认定前告知程序。

第三章惩戒和修复,明确了各级统计机构公示、共享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流程,规定了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监管惩戒措施及信用修复条件和流程。

第四章救济和监督,规定了统计机构自我纠错和内外部监督及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救济途径。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实施部门的信用分级管理权限等内容